各区残联、财政局:
现将《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奖励办法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
第一条 本市残疾人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统一简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自主创业补贴: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核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2026年1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取得《营业执照》(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变更为残疾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取得《营业执照》时,年龄不低于16周岁,不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规定的退休年龄(参照《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且未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取得《营业执照》至申请创业补贴期间,未以用人单位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以本《营业执照》单位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以个人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申请自主创业补贴时,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登记状态为“存续”,且未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未领取过残联部门给予的自主创业补贴。
第二条 残疾人创办企业的,给予25000元创业补贴;残疾人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给予7500元创业补贴。
残疾人创办多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按照其中一个证照申请创业补贴。
第三条 申请自主创业补贴需要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填报《天津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
2.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税收完税凭证或税务事项通知书等加盖税务机关或税收专用章的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二)业务经办人需获取的材料。
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营业执照》登记状态“存续”情况截屏,查询无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情况截屏。
(三)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信息。
残疾人户籍、残疾人证、未以用人单位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信息通过共享数据验证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如验证信息与申报情况不一致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应材料(原件、复印件)。
第四条 创业满1年后的1年内,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残疾人证核发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创业补贴,经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一次性发放补贴资金。
第二章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 本市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本市残疾人职工在本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保险补贴: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取得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业执照》,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登记状态为“存续”,且未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残疾人职工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核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在本市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本市残疾人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本人在本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保险补贴: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取得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业执照》,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登记状态为“存续”,且未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核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以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为残疾人本人在本市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残疾人以个人身份在本市按规定缴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残疾人职工按规定在本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或残疾人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本人按规定在本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贴,月补贴金额不超过950元。
残疾人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个人身份在本市缴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贴,月补贴金额不超过950元;只缴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贴,月补贴金额不超过650元。
第八条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18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50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60号)规定,年度享受人社部门社会保险补贴的,同年度不再按本办法给予补贴。
第九条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要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填报《天津市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
2.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通过银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凭证和经残疾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原件、复印件);
4.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5.税收完税凭证或税务事项通知书等加盖税务机关或税收专用章的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二)业务经办人需获取的材料。
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营业执照》登记状态“存续”情况截屏,查询无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情况截屏。
(三)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信息。
残疾人户籍、残疾人证信息通过共享数据验证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如验证信息与申报情况不一致的,由申请人提供《居民户口簿》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年2月份至4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上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经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于当年5月份至6月份发放补贴资金。
第三章 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
第十一条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组织本市残疾人开展就业见习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一)残疾人应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核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见习期间在本市未以用人单位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残疾人以个人身份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在本单位为首次就业见习;
(二)见习当月残疾人的年龄不小于16周岁且不大于38周岁,并取得了高中(职专、技校等)及以上学历;
(三)为残疾人提供了3至6个月就业见习,见习期间为残疾人发放的月生活费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四)见习结束后1个月内,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见习年度计入申请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人数的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率达到50%及以上。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结束后,按照见习期内每人每月3000元的标准,对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第十三条 申请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需要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填报《天津市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2.见习人员的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经见习残疾人签字确认的用人单位为其在见习期间发放生活费的领取表(原件、复印件)
4.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劳动关系存续期内通过银行为其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凭证和经残疾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原件、复印件)。
(二)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信息。
1.残疾人户籍、残疾人证信息通过共享数据验证获取,无需申请单位提供。如验证信息与申报情况不一致的,由申请单位提供《居民户口簿》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信息通过共享数据验证获取,无需申请单位提供。如验证信息与申报情况不一致的,由申请单位提供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5月份至7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年度的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批通过后,于当年8月份至9月份发放补贴资金。
第四章 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
第十五条 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残疾人就业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
(一)残疾人应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二)2026年1月1日起,与新招用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首次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本市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按规定办理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
(四)根据《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中的残疾人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规定》(津残联〔2024〕41号),被派遣残疾人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且符合第十五条(一)(二)(三)条款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期限为1年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给予1年就业补贴;与残疾人签订2年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给予2年就业补贴;与残疾人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给予3年就业补贴。
劳动关系存续期内,招用当年毕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招用非当年毕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招用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6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签订1年或2年劳动合同期满1个月内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继续享受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累计最长给予3年就业补贴。
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是指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确认的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需要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填报《天津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
2.与新招用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通过银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凭证和经残疾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原件、复印件);
3.残疾人的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查询下载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查询清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提供完整的PDF文档。
(二)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信息。
1.残疾人户籍通过共享数据验证获取,无需申请单位提供。如验证信息与申报情况不一致的,由申请单位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信息和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办理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情况,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审核结果为准,无需申请单位提供。
第十八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5月份至7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年度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批通过后,于当年8月份至9月份发放补贴资金。
第五章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第十九条 本市用人单位安排本市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一)残疾人应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二)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按规定办理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上年度本市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以下称为分散就业超比例)或上年度本市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25%比例,且本市残疾人职工10人及以上的(以下称为集中就业超比例);
(四)根据《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中的残疾人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规定》(津残联〔2024〕41号),被派遣残疾人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且符合第十九条(一)(二)(三)条款规定。
第二十条 超比例奖励人数计算结果可以不是整数,进位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计算公式如下:
分散就业超比例奖励人数=审核计算上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本市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审核结果为准)-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准)×1.5%
集中就业超比例奖励人数=审核计算上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本市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审核结果为准)-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准)×25%
超比例奖励人数计算时,用人单位安排1名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二十一条 对分散就业超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每超1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集中就业超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每超1人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进位取整到元。
第二十二条 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需要以下材料(复印件和截屏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填报《天津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5);
2.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材料,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原件、复印件)或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系统截屏等相关证明材料;
3.通过银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凭证和经残疾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原件、复印件)。
(二)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信息。
1.残疾人户籍信息通过共享数据验证获取,无需申请单位提供。如验证信息与申报情况不一致的,由申请单位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信息和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办理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情况,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审核结果为准,无需申请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年8月份至10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批通过后,于当年发放补贴资金。
第六章 补贴奖励资金来源
第二十四条 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奖励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各区将市级补助资金连同本级匹配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市残联按照年度预算管理安排相关要求,对各区当年度实际支出情况和下年度资金需求进行审核,并根据各区当年资金结算情况和下年度需求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意见,由市财政局、市残联将下年度补助资金下达各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区可适度扩大各项扶持和鼓励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奖励的范围,提高补贴奖励标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津残联〔2022〕74号)规定,残疾人已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尚未提出申请补贴的,或用人单位已新招用残疾人就业尚未提出申请补贴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时间和申请材料申请补贴;残疾人在外省市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2025年度以个人身份在本市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期不再给予补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补贴奖励资金须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自愿申请,未在规定时间申请补贴奖励或用人单位在补贴发放期内未领取补贴奖励资金的,视为自行放弃;逾期申请的,经办机构不再受理。
第二十九条 市残联负责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奖励政策制定和解释,指导督促区残联按规定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奖励政策。
第三十条 区残联负责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奖励政策具体落实,发现错发、多发补贴奖励资金的负责追回资金,对骗取补贴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的,由区残联提交有关部门处理。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本区资金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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