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标识图片

左背景信息公开右背景

( 2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 3 )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2.口头提出申请。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3.提出申请的要求。

( 1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

( 2 )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 3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康复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 4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 5 )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二)申请的处理。

1.受理的机构。市残疾人联合会自2008年 5月 1日 起正式受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南开区卫津南路66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 : 30 - 11 : 30 ,下午1 : 30 - 5 : 00 ,每周五上午8 : 30 - 11 : 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传真号码: 23927763

邮政邮编: 300381

电子邮箱: bgs_xxs@tjdpf.org.cn

2.受理的原则。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申请的答复

1 .答复的期限。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一般情况的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上述情况,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3.特殊情况的答复。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是,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同一申请人向市残疾人联合会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4.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书》中的要求,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政府信息。

(四)申请的收费标准。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