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托养
(1)寄宿托养的对象
无自理能力且监护人(抚养人)无力照顾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残疾人和其他类别重度残疾人。
(2)寄宿托养的内容和形式
寄宿托养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食宿和全天候的生活照料、护理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3)寄宿托养的补贴标准
①机构建设补贴。对审核认定寄宿托养残疾人服务机构悬挂“阳光家园”标识牌,并按照设置残疾人专用床位数,每张床位3000元标准由市级给予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
②机构运营补贴。a.对不享受本市低保或特困的寄宿托养服务残疾人按每人每月补贴250元拨付寄宿托养服务机构。b.对享受本市低保或特困的寄宿托养服务残疾人按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拨付寄宿托养服务机构。
(4)寄宿托养的机构设置
区县残联结合本区县实际确认资质齐全、运营规范、信誉好的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和取得《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敬)老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鼓励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残联,按照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有关要求,以多种形式兴办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