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推动建立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18〕35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及时精准康复服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应当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遵循需求导向、因人而异、困难优先、公开公正,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注重政策间衔接和部门间协作,紧密对接残疾人类别化多样化需求,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得到最理想、最适宜的辅助器具。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能帮助残疾人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任何产品(包括器具、设备、工具、技术和软件)。
第四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是指针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对其进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为其提供个性化适配、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效果评估、维护维修、回访跟踪等服务。
第二章 辅具补贴对象
第五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对象为具有天津市户籍、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残疾人,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残疾类别为一级、二级)优先。
第六条 已享受《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0-17岁救助对象,因工伤、交通事故等致残的残疾人已享受相关赔付的,以及已享受适老化改造的残疾老年人不再享受此补贴办法。
第三章 辅具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定《天津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基本型辅具补贴目录》),明确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品种范围和补贴标准。
补贴目录按照类别、基本型辅具名称、评估类型、使用人群、适应对象、使用年限、补贴价格等,分为移动辅具、护理辅具、沟通和信息交流辅具3个大类,42个小类,包括轮椅、拐杖、护理床、座便椅、电子助视器等常用基本型辅助器具(详见附件)。
第八条 残疾人要根据残疾类别申请对应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每个类别申请的辅助器具不超1件。对于有不同类别基本型辅具需求的,多重残疾人申请的基本型辅助器具类别不得超过2类,其他类别残疾人不得超过1类(类别详见附件)。
第九条 残疾人要根据使用年限的要求申请基本型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享受过我市同类别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不得再次申领。
第十条 补贴对象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按《基本型辅具补贴目录》补贴标准给予补贴。适配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给予补贴;适配价格高于补贴标准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补贴对象本人承担。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属)携带残疾人证、户口本、低保证等证件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申请承诺书》和《天津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服务统一用表》。
第十二条 上述材料报经街道(乡镇)、区残联审核汇总并完成分类后,对于评估类型为“A”的基本型辅助器具,应定期提交评估材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类型为“B”的基本型辅助器具,应由各区残联持有辅助器具岗位工程师证书或通过辅助器具评估技能培训的人员评估确定,各区残联也可通过辅助器具评估系统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按照评估确定的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方案,各区根据适配方案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确定各类基本型辅助器具供货商。供货商按照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方案要求,填写《天津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服务统一用表》,并向受助残疾人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十四条 经受助残疾人签字确认后,供货商将《天津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服务统一用表》和《天津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供货商服务情况汇总表》反馈至各区残联,由各区残联按规定与供货商进行结算。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工作每年具体开展任务量由市残联、市财政局统筹考虑财力状况及残疾人需求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市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助。2022-2024年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由市财政按照100%、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剩余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助;以后年度市财政给予40%补助,剩余60%由区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残联报送的各区预计享受救助人数和资金数额,将资金提前下达给各区,并于次年年底前,根据市残联汇总的各区实际执行支出情况与各区进行结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残联、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贪污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区残联要将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残疾人隐瞒相关事实,违规申请基本型辅助器具,经查实,取消申领我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资格,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由此产生的其他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于各区自行组织实施的辅助器具适配工作以及超出本办法范围外的补助对象及补助器具类型,由各区自行负担,市级不再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补贴对象、《基本型辅具补贴目录》、补贴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残疾人需求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