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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规范调整2013年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4]8号)精神,结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民发[2014]9号)相关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现在岗的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通过采取培训考试的方式,分步纳入社区工作站管理;对新招用的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社会公开招聘,直接纳入社区工作站。纳入社区工作站管理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享受社区工作者待遇,并严格按照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准入和退出机制管理。现就有关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立切实有效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建立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准入制度
  1.从2014年6月起,现在岗的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要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综合能力培训考试。培训考试合格的,自下月起纳入社区工作站管理,享受社区工作者相关待遇。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综合能力培训考试未通过的,仍按现行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标准由残联发放工作补贴。到2015年底,仍未通过全市统一组织的综合能力培训考试的,2016年1月起不再续聘。
  2.2015年起,新招用的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由市级统一组织、各区县具体承办,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负责考务工作,通过报名、笔试、面试、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街道(镇)按有关规定与新招用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劳动服务协议,纳入社区工作站统一管理,享受社区工作者待遇。
  (二)建立健全管理考核体系,实施绩效考核制度
从2014年7月起,启用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综合管理和绩效考核管理系统,对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系统化管理。按照区县残联组织、街道(镇)具体负责、残疾人广泛参与的原则,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区县、街道(镇)、社区综合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实施综合考核。
  (三)建立实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退出机制
纳入社区工作站管理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聘用关系:
  1.从2015年起,经区县、街道(镇)和社区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2. 对工作不负责任,无组织、无纪律,在工作中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3.一年内累计15天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区工作的;
  4.不能积极配合社区工作站开展工作,不服从管理、不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
  5.超过社区工作站规定聘用年龄的;
  6.残疾人专职委员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的。
  二、合理确定街道(镇)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人员构成和比例
  2015年后,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应按残健融合、比例适当的原则配置。同一街道(镇)中,公开招聘从事社区残疾人工作的专职委员应由符合聘用条件的以下三类人员及比例构成:
  (一)符合聘用条件的残疾人,比例不得低于70%。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的残疾人优先录用。
 (二)困难残疾人家庭中的健全人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比例不得高于20%。从事过劳资人事、党务、行政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优先录用。
  (三)28岁以下、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符合专业要求的健全人大学生,比例不得高于10%。具有公共管理、行政管理、社会工作、特殊教育、人力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心理学、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背景的人员优先录用。
  三、聘用关系和人员待遇
  纳入社区工作站管理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与街道(镇)签订服务协议,享受劳动报酬、岗位津贴和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服务协议期限1年,符合条件的可续聘。
  鼓励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对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天津市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者,按照规定发放职业资格津贴。职业资格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不重复享受。
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年限的认定,由区县残联负责。参照《社区工作者工作津贴标准》享受工作津贴。
纳入社区工作站管理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应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四、资金渠道
  纳入社区工作站管理的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劳动报酬、岗位津贴仍按照市级补贴40%、区县匹配60%的比例,从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区县残联拨付街道(镇),由街道(镇)按规定统一为残疾人专职委员缴纳社会保险。

  区县担负以上支出有困难的,可申请市级调剂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