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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防治与康复

1.精神病患者申请康复救助条件

城镇低保、城镇特困救助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服役期间患精神病复员退伍军人;因患精神病使本人或家庭特殊困难的精神病患者。

2.精神病患者申请康复救助标准

(1)市安康医院免费强制收治的患者,在院治疗期间,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核拨医疗费和生活补助。

(2)市安宁医院免费集中收治的患者,在院治疗期间,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核拨医疗费和生活补助。

(3)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疾病疗养院免费集中收治的患者,在院治疗期间,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900元标准,核拨医疗费和生活补助。

(4)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精神卫生机构就医,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提高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367号)规定,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只收取一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槛费,并减除门槛费的50%。

    3.精神病患者申请康复救助流程

    (1)市安康医院强制收治的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市安宁医院集中收治的“三无精神疾病患者”,由收治医院在收治当月向患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实其身份,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区县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审核确认,报市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2)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疾病疗养院集中收治的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由市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3)其他救助对象,由其家属凭确诊医院出具的精神疾病诊断书、医药费开支单据,以及低保证、医疗救助卡或家庭收入证明(患者有工作单位的,还需由单位开具生活贫困证明)等,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或乡镇政府民政助理提出救助申请,并通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核确认。

    (政策出处:《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贫困精神病患者医药费生活费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12号)

4.精神病患者申请医药生活费的救助标准

(1)实行低保分类救助政策,扩大保障范围。对持有精神残疾证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其家庭在申请低保待遇时,先将家庭收入按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指导线和家庭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人数的乘积扣除,剩余家庭收入按照家庭人数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仍达不到城市低保标准或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

(2)未纳入低保范围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凡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指导线两倍的,因精神疾病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影响基本生活的,可按月给予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指导线50%的生活救助费。所需救助资金由低保资金渠道解决。

(3)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药品目录,核定贫困精神疾病患者日常免费服药的费用为每人每年500元。所需资金由区县残联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县残联与区县卫生部门共同制定。

(4)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对我市常住人口中无医保的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的,按每月600元、一个年度内最多享受三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医疗费救助。所需救助资金由各区县残联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

(5)在我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区县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其个人缴费部分,保障贫困精神疾病患者享受门诊特殊病和住院报销待遇。

5.贫困孤独症儿童救助

(1)孤独症儿童救助对象

①经天津市儿童医院、天津市精神卫生中心确诊的孤独症儿童;

②年龄0-7周岁;

③我市城乡低保、特困救助家庭的孤独症儿童,或经区县残联审核批准的经济困难家庭的孤独症儿童。

(2)孤独症儿童救助标准

每年人均12000元。

(3)孤独症儿童救助的工作办理流程

①成立专家组,组织开展培训和业务指导。市残联成立孤独症儿童康复专家组,负责组织人员培训,指导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工作并进行督导检查。

②确定救助对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孤独症儿童,采取家长(监护人)申请、居(村)委会推荐、区县残联审批的方式,填写《天津市贫困孤独症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申请审批表》(此表一式三份,由区县残联和定点康复机构留存)。经市残联审核批准后,向受助对象发放“天津市贫困孤独症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康复救助卡”。救助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终止救助,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上报市残联,注销其救助卡。区县残联应协助定点康复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当受助对象情况变化时要及时上报市残联。如受助对象需变更定点康复机构,需受训满半年并提前1个月告知项目区县残联,经市残联确认备案后才能变更。

③建立康复档案,实施康复救助服务。受助对象凭“天津市贫困孤独症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康复救助卡”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根据定点诊断机构的诊断评估结果,针对孤独症儿童的需要,制定个别化训练计划,开展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工作,并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康复训练方案。定点康复机构负责为收训的贫困孤独症儿童建立个人受助康复档案,登记填写效果评估情况,保存教学计划、训练记录、评估记录等资料备查。

④经费结算。定点康复机构根据收训贫困孤独症儿童的实际情况,与残联进行结算;定点康复机构将受助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经费的使用情况每月定期记入“天津市贫困孤独症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康复救助卡”,每项记录均须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此卡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负责保存)。定点康复机构凭救助卡记录复印件及受助儿童康复训练经费支出单据,每半年与市残联结算一次。

⑤登记统计及汇总。定点康复机构负责做好新收训儿童登记和康复效果评估工作,填写《天津市贫困孤独症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登记表》,每年定期上报市残联。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天津市贫困孤独症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残联〔2013〕75号)

精神残疾人申请康复救助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