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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项目

1. 助学金发放对象

残疾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学生)。

2. 助学金申请条件

(1)残疾学生申请助学金,应具备基本条件:

①具有本市户籍户口;

②持有《残疾人证》;

③在国办(公办)、民办学校注册,具有正式学籍;

④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残疾学生,必需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乡居民特困救助卡》;

⑤申请领取一次性扶残助学金的残疾学生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

(2)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应具备基本条件:

    ①具有本市户籍户口;

    ②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持《残疾人证》(出现父母死亡等特殊情况时法律规定的学生第一监护人或共同生活的亲属需持《残疾人证》);

    ③在国办(公办)、民办学校注册,具有正式学籍;

    ④学生的残疾人父亲、母亲(出现父母死亡等特殊情况时法律规定的学生第一监护人或共同生活的亲属)或学生本人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乡居民特困救助卡》,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

    3. 助学金补助标准

    (1)学前教育阶段

    对在我市学前教育机构(含普通小学及特教学校的学前班、普通及特殊幼儿园)中就读的3-6周岁学龄前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学年300元扶残助学金补贴。其中,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学年增加400元。补贴年限最多为三年。

(2)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阶段

①对在我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就读的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给予教育助学金补贴。小学和初中生每人每年分别发放360元和480元。其中,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残疾小学生和初中生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学年分别增加290元和490元。

②对在我市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学生),给予每人每学年970元扶残助学金。其中,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残疾学生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学年增加480元。

(3)高等教育阶段

①对我市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高考统招)入学,在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独立学院及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高专)、本科及本科以上层次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给予扶残助学金。大学专、本科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820元,研究生(含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资助2420元。其中,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残疾学生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学年增加1210元。补贴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执行:大学专科为两年或三年,大学本科为四年或五年,硕士研究生为两年或三年,博士研究生为三年或四年。

②对我市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中起点升成教专科、高中起点升成教本科、普通专科起点升成教本科)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后的残疾学生,在课程全部修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毕业证书后的当年,给予一次性扶残助学金。取得大学专、本科学历的发放2420元;取得研究生学历的发放3630元。其中,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残疾学生在此基础上,一次性增加1210元。

    ③对我市以国家认可的开放教育方式(电大、函授、远程网络教育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给予扶残助学金补贴。大学专、本科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210元。其中,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残疾学生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学年增加1210元。补贴年限大学专科、本科为三年。

4. 助学金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新学年入学(秋季开学)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填报《天津市残疾人教育事业扶残助学金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

①《居民户口簿》、《身份证》、院校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未办理学生证的,提供就读学校学生处出具的证明)、学期考试成绩单等;

②父亲、母亲或本人的《残疾人证》;

③《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乡居民特困救助卡》;

④国家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其他成人院校毕业证书等。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教育事业扶残助学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13〕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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