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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养服务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或特困救助金领取证》等有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审批表》;居(村)委会、街(乡、镇)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申请托养服务的残疾人逐级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告之,对通过初审的服务对象,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公示七天,群众无异议后,由区县残联进行最终审核确认,按照托养服务类别,录入《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系统》。

(2)申请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携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残疾人与机构的协议等,到区县残联填写《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资助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申请资助补贴机构托养服务残疾人明细表》,经区县残联审批认定无异议后签订协议,录入《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