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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护性就业

(1)庇护性就业的对象

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和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2)庇护性就业的内容和形式

庇护性就业是一种保护性、间歇性、过渡性的就业安置形式,是对具有就业愿望,而就业能力不足,无法进入竞争市场的特定残疾人实行适当劳动的托养服务形式。通过为服务对象安排简单的劳动和工(农)疗服务及职业技能训练,帮助其获得一定的职业技能逐步实现回归社会就业。

(3)庇护性就业的补贴标准

对企业、扶贫基地建立的残疾人庇护车间、工场、农业园等,安置残疾人10人达到6个月以上的,经市残联和市财政审核认定后悬挂“阳光家园”标识牌,

并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机构一次性补贴10000元。

    (4)庇护性就业的政策扶持

    ①对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民间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享受相关营业税优惠。

    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界人士对市和区县残联认定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