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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编委办公室、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资委、公务员局、残联: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残疾人就业水平,改善残疾人民生状况,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一)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群体。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事关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家庭幸福,事关美丽天津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我市自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以来,较好地改善了残疾人就业状况。但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法规政策落实不到位、用人单位积极性不高、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等问题。为此,要充分认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加强工作的协调与推动,细化和完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二、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为解决残疾人就业而实施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对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工作机制,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工作力度和执法检查力度,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重点工作和检查内容,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应当按规定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四)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按照合理便利原则和残疾人需求,采取为残疾人考生提供专人服务、单独设置考场等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五)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20年,所有市级党政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个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并尽快达到规定比例。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市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
   (六)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积极参加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多渠道招聘残疾人。
   (七)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应当说明情况,做出安置计划,并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组织面向残疾人的专场招聘活动,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每年招工中要为残疾人预留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四、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
   (八)认真贯彻《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九)全面落实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单位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等给予补贴奖励的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进一步加大补贴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就业。
   (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要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五、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服务
   (十一)加强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是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基础。各区县要准确了解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结合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以适应用人单位需求。依托人力资源、教育、科技等部门的培训资源,建立残疾人培训基地,加强残疾人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目标和针对性地对残疾人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水平。对残疾人参加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十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加快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发布。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掌握第一手信息,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支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六、齐抓共管协力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建立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履行法律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四)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并免收残疾人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各类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职责,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鉴定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按规定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
   (十六)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考工作,要做好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工作,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今后,将根据招录机关的实际用人需求,制定全市残疾人公务员招录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要重视并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定就业计划,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向统计部门上报本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
   (十八)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落实征收机关的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督促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法律义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多征、减征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按《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增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切实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帮助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作用。
   (十九)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就业制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见习,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

关于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和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办法

为进一步通过增加社会保险补贴险种和提高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比例,减轻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和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负担,调动其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解除残疾人的后顾之忧,稳定残疾人个体就业,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发[2011]1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
   2.雇用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残疾人就业的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条件
   1.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正常经营;
   3.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缴纳了规定的社会保险费;
   4.个体工商户与雇用的残疾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达到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以及雇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不享受本办法给予的补贴。
   三、补贴险种和标准
   (一)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的险种和标准。
   1.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缴费金额的75%给予补贴。
   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75%给予补贴;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的,按照缴纳金额的75%给予补贴。
   3.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的最低比例缴费金额的75%给予补贴。
   (二)对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险种和标准。
   1.对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给予单位缴费部分金额的全部补贴。
   2.对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给予单位缴费部分金额的全部补贴。
   3.对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的最低比例,给予单位缴费金额的全部补贴。
   四、补贴年限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和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年限,养老保险补贴不超过15年;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补贴男性不超过25年,女性不超过20年。
   五、申请材料
   (一)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年度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全景照片(要突出经营字号名称)和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工作时照片(照片均为JPG格式)。
   (二)雇用残疾人就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雇用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年度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与雇用残疾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4.有雇用残疾人签字的工资发放单;
   5.《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6.经营场所全景照片(要突出经营字号名称)和雇用的残疾人在经营场所工作时照片(照片均为JPG格式)。
   六、办理补贴时间
每年1月份和7月份,办理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批手续。
   七、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残联领取并填写《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表》或《个体工商户为雇用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个体工商户雇用残疾人情况表》,申请缴纳社会保险的补贴,经街(乡镇)残联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2.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经区县残联核定后录入《个体养老保险补贴管理系统》。
   3.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对区县申请上传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交由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发放。
   八、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支出。
   九、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为招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