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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

城镇廉租房

1. 廉租房申请对象

家庭成员有视力(一、二级盲)或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言语等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残家庭。

2. 廉租房申请条件

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拆迁“孤老、大病、重残”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2.8万元(含)的市级以上(保持荣誉)劳动模范家庭,以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市内六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含)以下;

(3)家庭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符合“孤老、大病、重残”家庭认定条件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须有监护人同意与其共同配租后方可申请。

3. 家庭人口和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1)申请家庭居住区域以《居民户口簿》记载为准;申请家庭人口,原则上按其所持民政部门颁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记载的人口确定;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为准。

(2)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方法原则上与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方法相同。对其中实行“租房补贴面积统一按15平方米计算”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原住房实际使用面积认定。

对申请家庭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于本人(含配偶)、父母或子女已变卖、转让使用权的住房处,申请家庭需提供原住房置换手续、买卖合同,住房为申请家庭自有或承租的,仍按原住房合法证明上记载的面积核定;合住父母或子女住房的,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户的总人口的比例计算。

4. 廉租房申请程序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房地产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孤老、大病、重残”家庭证明材料等要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区(县)房管局复核、公示,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后,区(县)房管局与申请人或其近亲属达成原住房管理协议,并组织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按配租方案摇号、排序、选房。申请人按区(县)房管局通知要求签约,办理入住手续并入住。

(政策出处:《关于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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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

1. 危房改造适用对象

各区县已经确定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因灾倒损及其他贫困户D级危房。

2. 危房改造申请和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改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申报审批表》,按要求提供书面申请、户籍证明、收入证明及危房证明。农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2)村级初审。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应将农户申请情况与农村危房调查摸底分户登记表进行对比;对与摸底情况不一致的,组织3-5名村民代表入户走访和现场踏勘,对住房情况再作核实。对与摸底情况一致和经核实的,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主要街道公示三天以上。对经评议、公示认为符合补助条件的,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村委会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镇审查。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成工作组赴现场对农村贫困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进行鉴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鉴定意见。核查与鉴定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和农户所在村庄公示三天以上。

(4)区县核准。区县政府组织发改、建设、农业、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普查情况、乡镇政府审查意见,组织复核小组对危房改造户申请按一定比例随

机进行复核。经复核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实施改造。

    (政策出处:《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老旧危陋住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建村〔2013〕5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