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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档次和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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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度残疾人享受住院和门特医疗保障待遇

3. 政府医疗救助对象及标准

救助对象:已经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

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救助标准:20000元以下部分救助60%,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80%,取消年度报销封顶线。

(政策出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负担的意见》,津政办发〔2013〕73号)

4. 患特大疾病救助

(1)救助对象

①下列患有重特大疾病,年度内因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2万元(含)以上,医疗负担沉重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特殊困难人员:

a.城乡低保、特困、低收入人员,农村五保人员;

b.享受医疗救助的其他重度残疾人员;

c.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②经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救助标准

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年度内因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进行救助,救助报销比例为50%,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救助次数

每半年救助一次。

(4)救助程序

①申请。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市人力社保局从医疗救助系统中筛查出符合救助范围的城乡特殊困难人员信息转交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按人员类别将信息转发至市残疾人联合会及各区县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将重度残疾人员信息转发至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各区县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填写《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②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人及《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情况进行调查,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申请信息报送本区县民政局和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初审。区县民政局和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人员类别审查后,分别上报市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实后转呈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审批。

③批准。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再核实并签署审批意见。

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可依据实际情况,直接审核批准其他城乡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