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标识图片
当前位置:生活保障

生活保障

1. 生活救助金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1)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包括:一级盲人(不含低视力)、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残疾人、一级或二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220元生活救助金。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10元生活救助金。

(2)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非重残人员(指重残人员范围以外的其他残疾等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10元生活救助金。

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非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发放55元生活救助金。

(政策出处:《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残联【2013】17号 )

2. 申请生活救助金的申请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残疾人家庭的《居民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的原件、复印件,以及街(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该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的证明;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申请生活救助金的办理程序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在申领生活救助金时,本人或家庭成员应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残联领取并填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残疾人申领生活救助金审批表》。

(2)街(乡、镇)残联对申请材料逐项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公示,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政策、救助金额三公开。

(3)单位和个人对申请生活救助金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有异议的,可以向街(乡、镇)残联提出,也可以向区县残联提出,街(乡、镇)残联以及区县残联应在3日内调查处理。

(4)经公示后,街(乡、镇)残联将申请生活救助金的残疾人申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复核,区县残联核定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录入《天津市残疾人教育就业业务管理网络系统》,通过网络系统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5)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为符合领取生活救助金条件的残疾人办理银行存折,由区县残联发给生活救助金领取人。

4. 生活救助金的停发

生活救助金领取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停止发放生活救助金:

(1)经民政部门审定,领取生活救助金残疾人的家庭退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2)领取生活救助金的残疾人本人户口注销的;

(3)领取生活救助金的残疾人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关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的办法》的通知,津残工委办〔2007〕5号)

照片图片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关于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的办法》的通知,津残工委办〔2007〕5号《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残联〔2013〕17号 )

残疾人如何申请生活救助金?

照片图片

申请低保

1.申请低保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对有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的家庭,  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核定家庭收入=实际家庭收入-低保标准×残疾人数);对有言语残疾、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或精神残疾三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核定家庭收入=实际家庭收入-50%低保标准×残疾人数)

2.申请低保救助的办理程序

凡享受低保救助待遇并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和家庭收入证明,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照片图片

(政策出处:《关于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民发〔2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