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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基地

天津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的标准和认定管理的规定

  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以下简称扶贫基地),是以直接安置、辐射带动或间接式扶持等方式,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劳动致富奔小康的有效载体。扶贫基地建立应严格条件和标准,认定管理应规范统一,按照加强监管、重在实效、逐步扩大的方针,积极稳妥地推进扶贫基地的建设。为此,就扶贫基地建设的标准和认定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扶贫基地的建设标准(不包括福利企业)
  1、种、养业:


项目
标准

种植业

养殖业

成片种植

大棚种植

鱼、虾、蟹

禽类

畜类

基本标准

20亩

15个

300-500亩

200-10000羽

100-300头

安置带动5名

安置带动5名

安置带动5名

安置带动5名

安置带动5名

示范
标准

50亩

20个

800亩以上

5000-15000羽

200-1000头

安置带动10名

安置带动10名

安置带动10名

安置带动10名

安置带动10名

  2、手工业、家庭副业: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直接安置辐射农村残疾人5名(示范标准为8名)。
  3、加工业、制造业公司或工业企业:直接安置农村残疾人6名(示范标准10名)。
  4、扶贫基地直接安置农村残疾人要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帮扶带动农村残疾人要签订实用技术培训、生产供销帮扶、信息效益保障的协议,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5、扶贫基地还要为辐射带动农村残疾人,提供实习、示范、咨询、良种及生产资料等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同时要认真详细做好对帮扶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活动记录,建档立卡。
以上是建立扶贫基地原则规定的基本标准和条件,区县可根据当地种养业的种养品种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种养数量标准,并结合当地各产业发展趋势和状况,对扶贫基地的基本标准条件适当做出调整,但需上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认可后方可执行。
  二、扶贫基地的认定管理
  1、每年8月份,由乡镇填报《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申报表》,区县残联对申报的扶贫基地,对照基本标准条件经考核达标的,可认定为扶贫基地并挂牌,通过扶贫基地建设网络系统向市级报备。
  2、扶贫基地以区县残联管理为主,每年都要定期对扶贫基地进行检查考核,对扶贫基地实际运转、资金贷款、综合效益、残疾人安置帮扶、扶持服务协议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等绩效情况,通过扶贫基地建设网络系统录入有关的数据、材料和声像资料。
  3、在区县检查监管、市级抽查监督过程中,发现扶贫基地存在以下行为或问题的应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消摘牌:
  ①违反扶贫贷款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扶贫贷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以及造成扶贫贷款呆滞的。
  ②生产产品、经营活动以及企业经济行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
  ③安置就业的农村残疾人不能正常参与生产劳动,且工资收入、保险待遇、劳动保护达不到规定的。  
  ④对残疾人生产劳动帮扶、技能培训帮扶、产销帮扶措施不力,造成残疾人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或造成损失的。
  ⑤不能很好地履行间接式扶持残疾人的协议责任,扶持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⑥不能如实准确记录和反映实际安置带动农村残疾人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奖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