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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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案件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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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援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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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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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7年5月,标志着天津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始。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2004年,天津市出台《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天津市法律援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管理、快速发展的轨道。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法律援助工作连续四年被列为全市20项民心工程。市法律援助中心抓住机遇、开拓创新,推动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持续快速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建立健全了法律援助机构,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拓宽了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完善了便民接待场所;建成了覆盖全市的法律援助信息服务平台,24小时提供网上法律咨询服务、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十年来,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各类重大法律援助案件3000多件,接待群众来电来访法律咨询两万多人次,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自2012年以来,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大厅实行“工作日无间休服务”和“周六服务”制度,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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