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评定采取预约制。申请人要按预约时间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申请人因故未按预约时间参加评定的,申请人需重新预约评定时间,并按新的预约时间准时进行残疾评定。
未成年人及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申请人残疾评定时应由监护人陪同。
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定结论1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街(镇)残联提出复评申请,提交《天津市残疾评定复评申请表》。复评工作仍在原指定机构,由区残联与评定机构进行预约评定,区残联要派人现场监督,街(镇)残联要派人协调配合。复评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复评结论由街(镇)残联及时告知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的,以复评结论进行公示。复评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办理。
申请人对复评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评结论10个工作日内,向区残联提出复查鉴定申请,提交《天津市残疾评定复查鉴定申请表》。
经区残联审定后报市残联,由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市级复查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复查鉴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按规定进入残疾人证审核程序;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
申请复评和复查产生的评定费、检查费等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专家评审费由区财政负担。
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街(镇)残联录入管理系统。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