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关爱和工会要把做好面向普通、面向弱势、面向急难、面向困难职工的要求落到实处,参照市总相关规定,特制定《市残联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如下:
一、救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会员,可以申请救助:
1.在职工会会员;
2.因病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
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且自2018年起,在职工会会员本人全年医药费(含自费)经医保、商业保险、单位二次报销后,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超过6万元。
二、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根据一年内会员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分梯度给予1-5万元救助。救助标准详见下表:
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万元) |
救助金额(万元) |
6(含)-7(不含) |
1 |
7(含)-8(不含) |
2 |
8(含)-9(不含) |
3 |
9(含)-10(不含) |
4 |
10(含)及以上 |
5 |
三、办理程序
(一)会员个人申请。
会员个人提出申请,向所在单位工会提供身份证、医药费单据等材料。
(二)基层工会初审。
会员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职工会员大病救助申报表》(见附件1),由所在单位工会主席签字盖章,申报表和会员医药费单据、会员身份证明(附件2)等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市残联工会,并留档备查。
(三)审核。
1.市残联工会负责对基层上报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对照大病救助对象、大病救助标准等内容严格审核把关。
2.符合规定救助条件的,须工会委员会审定。
3.及时按标准将救助资金拨付到工会会员卡等银行卡中;救助金由市残联工会先行垫付。
4.对不按照标准救助,弄虚作假等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单位严肃问责。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会员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额考核起始时间为2018年1月1日。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救助。
(二)各级工会要广泛宣传大病救助政策,确保广大会员职工人人皆知、家喻户晓,使大病会员得到及时救助。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工会
201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