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2020年1月1日起,新招用了残疾人就业的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新招用持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就业。
(二)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补贴标准
自首次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新招用非高校残疾人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补贴;新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补贴。
四、申请材料
(一)填报《天津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市残联官网下载打印)
(二)与新招用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申报个人所得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残疾人的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注: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五、申请与发放
每年1月份至3月份持规定申请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审批通过后于4月份发放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