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各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三代证》)具有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功能,《三代证》发放后,残疾人免费乘车卡不再发放。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三代证》的残疾人,持证免费乘坐本市全程票价2元以下(含2元)线路的公共汽车。
其他省市视力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免费乘坐本市全程票价2元以下(含2元)线路的公共汽车。
第四条 无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必须在有行为能力的人员陪同下乘车,陪同人员(享受免费乘车政策的人员除外)应购票乘车。残疾人按标准随身携带的辅助器具免费。
第五条 残疾人持《三代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时,应主动刷卡,接受司乘人员的查验,自觉遵守乘车秩序;司乘人员要热情周到地为残疾人乘车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三代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司乘人员有权拒绝人证不符者免费乘车。
第七条 本市65周岁以上残疾人凭《三代证》免费乘车,不再办理敬老卡。已领取敬老卡的65周岁以上残疾人员,在领取《三代证》时,原敬老卡应由发卡单位进行锁卡。
因《三代证》注销不能免费乘车且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人员,可持天津市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开具的《三代证》注销证明,按照《天津市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重新申请敬老卡。
第八条 《三代证》发放后,自2021年1月1日起,原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停止使用。
第九条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每年10月15日前需向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供截止到当年9月30日所有已核发《三代证》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用于敬老卡制卡去重;每年1月10日前需向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供上一年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有已核发《三代证》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用于敬老卡制卡发卡后锁卡。领取《三代证》的人员不再发放敬老卡。
第十条 天津市各街、乡(镇)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三代证》的补办、换领工作。《三代证》丢失、损坏影响乘车功能使用的,按照《三代证》有关规定进行补办、换领。
第十一条 天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负责将残疾人免费乘车的统计数据报送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准,天津市财政局根据核准结果据实拨付各公交经营企业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天津市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三代证》办证资格和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