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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教育扶残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21-08-05  稿源:教就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残疾人教育水平,扶助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就业和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根据《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天津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和《天津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教育扶残助学金(以下简称“扶残助学金”),适用于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立的各类地方院校,只包括国办(公办)、民办国内普通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及学前教育机构,不包括军队院校和在国外就读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 残疾人是指持有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或各区残疾人联合会批准颁发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个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是指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救助证》,并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人。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学前教育阶段。

  对在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含普通小学及特教学校的学前班、普通及特殊幼儿园)中就读的10周岁以内(包括10周岁)残疾儿童,给予扶残助学金。

  在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学年发放43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学年发放990元扶残助学金。最多发放年限为三年。

  第六条 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阶段。

  (一)对在普通学校接受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就读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学生),给予扶残助学金。

  1.在小学阶段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51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920元扶残助学金。最多发放年限为六年。

  2.在初中阶段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68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1380元扶残助学金。最多发放年限为三年。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就读的残疾学生,给予扶残助学金。

  1.在小学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56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1050元扶残助学金。最多发放年限为六年。

  2.在初中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75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1570元扶残助学金。最多发放年限为三年。

  (三)对在普通学校接受全日制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学生),给予扶残助学金,每人每学年发放138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2060元扶残助学金。最多发放年限为三年。

  (四)对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全日制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给予扶残助学金,每人每学年发放153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2350元扶残助学金。最多年限为三年。

  第七条 高等教育阶段。

  (一)对通过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入学或特教高等院校单考单招入学,在我国高等院校、独立学院及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高专)、本科及以上层次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学生),给予扶残助学金。

  1.在校就读的大学专、本科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258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4300元扶残助学金。最多发放年限大学专科为两年或三年(具体按照所学专业学制而定)、大学本科为四年或五年(具体按照所学专业学制而定)。

  2.在校就读的研究生(含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发放344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研究生每人每学年发放5150元扶残助学金。最多发放年限硕士研究生为两年或三年(具体按照所学专业学制而定)、博士研究生为三年或四年(具体按照所学专业学制而定)。

  (二)对参加国家认可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开放式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电大、函授等继续教育)的残疾人,在课程全部修完并取得《毕业证书》后的当年或次年,给予一次性扶残助学金。

  1.取得大学专、本科学历证书的一次性发放3440元扶残助学金;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一次性发放5150元扶残助学金。

  2.取得研究生学历证书的一次性发放5150元扶残助学金; 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的一次性发放6870元扶残助学金。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级扩大扶残助学金资助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残疾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包括我市学生到外地上学已迁出户口,不包括外地学生到我市上学期间院校集体户口)。

  (二)残疾学生本人持有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或各区残疾人联合会批准颁发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在我国国办(公办)、民办地方院校注册,具有正式学籍。

  (四)享受天津市低保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学生,必须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救助证》。

  (五)申请领取一次性扶残助学金的残疾人除应具备上述(一)、(二)、(三)、(四)条件外,还应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学生)申请扶残助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与残疾的父亲或残疾的母亲(包括残疾的监护人)同在一个户口薄上;如果不在一个户口薄上,可到残疾的父亲或母亲(包括残疾的监护人)户籍所在地街乡镇残联出具残疾的父亲或母亲(包括残疾的监护人)与健全子女(学生)是同一个家庭的情况说明。

  (二)申请人(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持有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或各区残疾人联合会批准颁发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出现父母死亡等特殊情况时法律规定的学生监护人需持有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或各区残疾人联合会批准颁发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在我国国办(公办)、民办地方学校注册,具有正式学籍。

  (四)与申请人(学生)生活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救助证》,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救助。

  第四章 申请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扶残助学金的学生需由本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在新学年入学(秋季开学)后向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乡镇残联提出申请,高等教育学生填报《天津市残疾人高等教育扶残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非高等教育学生填报《天津市残疾人高中阶段以下教育扶残助学金申请表》(由各区自行设计),提供以下证件:

  (一)提供学生户口本、身份证、《天津市残疾人高等教育扶残助学金申请表》或《天津市残疾人高中阶段以下教育扶残助学金申请表》、两个学期考试成绩单(仅限高等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以下由各区自行规定,首次申请的新生出据院校录取通知书等)。

  (二)残疾学生和健全子女(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提供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或各区残疾人联合会批准颁发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享受低保、低收入的学生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救助证》及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救助的凭证。

  (四)参加国家认可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开放式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电大、函授等继续教育)的残疾人,提供毕业证书。

  第五章 审核与认定

  第十二条 区级残联或街乡镇残联负责对受理的申请扶残助学金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登记、认证、审核、扫描、审批,将申请人信息于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分门别类,全部录入《天津市残疾人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扶残助学金资助人员资格的认定,均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残联负责审核审批。市残联负责监督指导,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高等教育阶段扶残助学金发放情况实施绩效评估。

  第六章 资金发放、管理

  第十四条 扶残助学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各区残联部门按规定将扶残助学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资助对象的账户中,杜绝发放现金。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扶残助学金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别由同级财政保障。

  (一)市级扶残助学金保障范围:在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学生)。

  (二)区级扶残助学金保障范围:在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10周岁以内(包括10周岁)残疾儿童;在初等教育阶段(小学阶段)、中等教育阶段(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的健全子女(学生)。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扶残助学金采取“提前下达和年终结算”方式拨付。市残联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残联按一定比例,将下年度资金提前下达各区。市残联于次年年底前提出资金结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残联与各区进行结算。 

  各区高等教育扶残助学金结算应于当年10月30日前完成,并将《天津市残疾人高等教育扶残助学金结算表》(附表2)报送市残联教育就业部。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区财政应根据区残联部门申请,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区残联要认真做好扶残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无误,确保符合条件的扶残助学金资助对象全部得到我市扶残助学金资助;要认真做好扶残助学金的审核、审批、认定、扫描、系统录入、发放及表格填报工作。确保每年12月31日前将扶残助学金及时、准确发至资助对象手中。高等教育扶残助学金每年只拨付区级一次,发放一次,过期不再补发。

  第十九条 各区残联,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做到责任分明,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担责,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及时足额安排扶残助学金资金,积极配合残联部门做好扶残助学金发放工作。对工作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私占挪用、骗取扶残助学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区残联将享受扶残助学金资助对象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天津市残疾人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总结经验,跟踪问效,绩效考核,并填报《天津市残疾人高中教育阶段以下扶残助学金汇总表》(附表3)报送市残联教育就业部,于发放次年1月15日前全部完成系统录入和汇总表填报工作,并落实通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区残疾人教育扶残助学金具体实施细则。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市残疾人教育事业扶残助学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津残联〔2013〕178号)和《天津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特教学校残疾学生劳动技能教育助学金标准的通知》(津残联〔2015〕12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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