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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助残扶贫基地建设实施意见
2021-08-04  稿源:社就中心

  按照国家《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做出的“实施‘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项目,创建一批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培训效果好、能够稳定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扶贫基地”部署,落实《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6-2020年)》“实施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项目”要求,通过在涉农区建设助残扶贫基地,帮助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通过直接安置劳动就业或间接帮扶,进而增加家庭劳动收入、改善生活水平,现就对农村助残扶贫基地建设实施意见规定如下。

  一、助残扶贫基地的帮扶对象

  在本市涉农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2倍的残疾人家庭中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也可参照各涉农区确定的困难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标准线以下的残疾人名册。

  二、助残扶贫基地的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济实体,可以申报农村助残扶贫基地:

  (一)能提供适合残疾人劳动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村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加工、电子商务、手工制造和服务业等适合的农村经济组织。

  (二)资质齐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信誉度高,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在申报区)和培训场所,专业技术雄厚,且有助残扶贫的意愿。

  (三)直接安置帮扶对象劳动就业,与帮扶对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协议(或合同),劳动报酬(或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帮扶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帮扶对象无法直接安置的,也可间接通过提供种苗、化肥、饲料、技术支持、按照保底价收购农产品,回收加工品等方式,帮助间接帮扶对象家庭增加收入,年增收标准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助残扶贫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和初审。自愿申报助残扶贫基地的经济实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报《天津市农村助残扶贫基地申请表》。乡、镇(街道)残联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条件、直接安置或间接帮扶对象的切实举措等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后,初审合格的报区残联审核。

  (二)审核认定。区残联根据乡、镇(街道)残联报送的初审材料,着重考量助残扶贫基地为帮扶对象提供的劳动岗位、劳动报酬、缴纳保险、帮扶措施、帮扶效果等要件,综合审核符合条件标准的予以批准认定。区残联组织有关单位、部门组成的考评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助残扶贫经济实体进行可行性评估,经评估论证符合条件标准的予以审核认定。对审核认定的经济实体授予“**区助残扶贫基地”标识牌。

  四、奖励补贴资金标准、发放和使用范围

  (一)对评估论证达标的助残扶贫基地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扶持鼓励,奖励补贴资金采取阶梯式发放:

  1.对直接安置达到10名帮扶对象劳动就业或间接帮扶20户帮扶对象家庭增加收入(既直接安置又间接帮扶增收的,间接帮扶2户帮扶对象家庭按直接安置1名帮扶对象换算)的助残扶贫基地,每年奖励补贴资金为20万元,每多安置1名帮扶对象劳动就业或多间接帮扶2户帮扶对象家庭,奖励补贴资金增加2万元。

  2.对直接安置帮扶对象5名不足10名,或间接帮扶10户不足20户帮扶对象家庭的,每安置1名帮扶对象劳动就业或帮扶2户帮扶对象家庭,按每年每安置1名或间接帮扶2户发放1.5万元奖励补贴资金;

  3.对直接安置帮扶对象不足5名,或间接帮扶不足10户帮扶对象家庭的,每安置1名帮扶对象劳动就业或间接帮扶2户帮扶对象家庭,按每年每安置1名或间接帮扶2户发放1万元奖励补贴资金。

  (二)奖励补贴资金采取审核认定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奖励补贴资金的50%;6个月后,经区残联检查督导合格且基地运行平稳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剩余50%奖励补贴资金。对已运营满一年的助残扶贫基地,经区残联组织有关单位、部门组成的考评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安置帮扶对象协议落实、间接帮扶效果和连续持久性进行评估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继续按照一年两次发放的方式及时间安排发放奖励补贴资金。具体发放方式和时间安排由各区残联和区财政部门共同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奖励补贴资金标准。

  (三)奖励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助残扶贫基地技术创新、业务发展、技能培训、为帮扶对象配送种畜、种苗、基础产品、技术指导、产品回收、市场信息和扩大规模等支出。

  五、奖励补贴资金来源

  助残扶贫基地的奖励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从公共预算列支。经济困难的区,可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财规〔2018〕29号)向市级财政申请资金。

  为积极推动和激励涉农区农村助残扶贫基地建设,对各区在2019年11月30日前审核认定的助残扶贫基地,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半年后,在拨付剩余50%奖励补贴资金前,市级组织检查组对助残扶贫基地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合格者市财政如期拨付剩余50%奖励补贴资金,不合格者由区级追回市级已支付50%奖励补贴资金退还市财政。

  六、助残扶贫基地的检查考核

  (一)区残联要加强对本区助残扶贫基地的检查督导,每年实地检查督导不少于2次。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助残扶贫基地安置帮扶对象协议的落实、间接帮扶效果和连续持久性进行检查督导,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防止帮扶对象“挂靠”扶贫基地,确保安置帮扶效果。对违反规定,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区残联组织有关单位、部门组成的考评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要对助残扶贫基地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考核,并形成书面考评报告,评估考核达标的按规定可继续发放奖励补贴资金。对不达标的暂停发放奖励补贴资金,并责成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继续按照规定发放奖励补贴资金,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对安置帮扶对象成效显著的可以给予精神奖励和适当物质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区残联会同本区财政部门制定。

  七、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效落实。各区要成立由残联理事长为组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及时拨付奖励补贴资金,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2.加强宣传,营造助残扶贫氛围。各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形成扶残解困的良好氛围。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坚持政府扶持、企业奉献原则和市场化运作方式,不断扩大基地规模,发展壮大基地实力,扶持更多的残疾人增收致富。

  3.严格标准、注重实效。各区要积极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吸纳正规、有爱心的经济实体建立助残扶贫基地,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落实,确保助残扶贫基地政策有效运行。加强助残扶贫基地的监管,做好项目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4.助残扶贫基地需悬挂统一助残扶贫基地标识牌,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栏,公开公布管理与服务制度;建立完善的安置帮扶对象档案,档案中必须包括建立包含《天津市农村助残扶贫基地直接安置或间接帮扶残疾人花名册》,助残扶贫基地与安置帮扶对象签订的劳动协议、劳动报酬领取表、缴纳保险单据,助残扶贫基地与间接帮扶对象签订的帮扶协议等。

  5.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助残扶贫基地相关规章制度和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助残扶贫基地运营良好、管理规范、效果明显。

  八、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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