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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 |
| 2021-08-04 稿源:教就部 |
各区残联、财政局: 为了提高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天津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津政发〔2016〕106号)要求,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将2013年11月7日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津残联〔2013〕247号)中残疾人托养服务对象补贴标准给予调整提高。具体如下: 一、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 (一)居家托养服务。 给予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居家托养服务补贴。 (二)日间照料托养服务。 按照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托养服务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10元的标准补贴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 (三)寄宿制托养服务。 按照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机构服务对象不同类型及人数拨付服务补贴,其补贴抵扣机构的服务费用。服务对象类型和机构补贴标准如下: 1.寄宿制托养服务对象为本市非低保或非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补贴。 2.寄宿制托养服务对象为本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的,按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56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补贴。 3.各区对家庭经济困难且全护理的重度残疾人视情况增加服务补贴资金。 4.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区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 二、资金来源 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按照最低标准给予各区60%转移支付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民生工作。 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政府民生保障兜底工作,也是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硬性指标。各区要高度重视,对符合托养服务条件的残疾人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做到“一人一案”,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数据库,实施动态实名制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细则。 (二)全面准确落实政策。 本通知从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对《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津残联〔2013〕247号)未作修改部分,继续执行津残联〔2013〕247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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