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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2021-08-04  稿源:教就部

  各区残联、财政局:

  为适应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解决“人户分离”残疾人无法享受居家托养服务的问题,增加残疾人可支配收入,满足多样化、自主化选择托养服务的需求,根据《天津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津政发〔2016〕106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发放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形式

  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发放形式由托养服务券改为现金,采取社会化方式发放。可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转存到补贴对象账户中,由补贴对象自行领取。将补贴资金存放入指定代理金融机构的,一般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且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补贴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具体方式由各区残联、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发放时间原则上采取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二、调整时间

  自2020年1月起,调整为现金方式发放。

  三、资金来源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居家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残联〔2019〕8号)相关规定,市财政按照最低标准给予各区60%转移支付补助。

  四、拨付程序

  市级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和年终结算方式拨付。市残联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市残联根据资金分配意见,按一定比例将下年度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各区财政局、残联。市残联于次年年底前提出资金结算方案。市区两级财政局、残联根据资金结算方案,进行结算。

  各区财政局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根据区残联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将资金拨付发放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残联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严格做好补贴资格审定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确保实现“由券变现”的平稳过渡。

  (二)加强人员保障。各区残联要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和制度,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指定专人做好补贴发放工作。现有工作人员不足的,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按规定足额安排区级补贴资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残联部门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政策宣传等工作。

  (四)加强服务保障。各区残联要向补贴对象提供本区域内从事居家托养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等名录和托养服务内容清单,方便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购买居家托养服务。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各区残联要完善托养服务信息化建设,及时录入本区居家托养信息,加强补贴发放和管理。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区残联、财政局要加强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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