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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2021-08-04  稿源:教就部

  为深入推进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国残联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发〔2012〕16号)、《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十七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1号),结合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将残疾人托养服务纳入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建设,多措并举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事业加快发展,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配合、残联牵头的工作机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城乡建设一体化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格局;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托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资源,主动融入,因地制宜地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可采取民办公助、公建民营、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服务形式,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为重点,日间照料托养服务为基础,寄宿托养服务为补充,庇护性就业服务为探索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服务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经区县残联审核确定,60周岁以下未就业、未入学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残疾人和其他类别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享受养老服务的有关政策。

  三、服务类别

  (一)居家托养服务

  1.服务对象

  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要专人照料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残疾人和其他类别的重度残疾人。

  2.服务内容和形式

  居家托养服务一般由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对服务对象上门进行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对居住分散、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不便上门服务的服务对象可以由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织指派专人对服务对象上门进行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个人上门服务工作人员不包括与服务对象生活在一起的亲属。

  3.补贴标准

  居家托养服务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140元的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其中市级84元,区县级56元。

  4.执行办法

  每月向服务对象发放居家托养服务补贴代金券,用于托养服务对象向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购买居家托养服务。区县残联通过核算已完成服务的代金券总额向社会组织、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织拨付同等数额的服务补贴资金。

  (二)日间照料托养

  1.服务对象

  在家庭中日间无人照料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残疾人和具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的其他类别重度残疾人。

  2.服务内容和形式

  由服务机构提供日间生活餐饮、康复训练、生活和职业技能培训、工(农)疗、心理辅导、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3.机构建立

  以街道(乡镇)、社区(村)提供的服务场所和特殊教育学校为依托,全面加强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机构建设。倡导街道(乡镇)、社区(村)就近就地建立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机构,方便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有条件的区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残联可建设规模较大的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机构。

  中国残联规定,日间照料机构的标准面积(包括共享面积)为5—10平方米/人,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原则为1:5。我市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的建立一定要因地制宜,按照我市日间照料机构配置的要求,参照中国残联日间照料机构的标准,可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服务资源,也可采用当地政府投入,建立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做到实实在在托养服务残疾人。

  4.机构配置

  日间照料托养机构设置:残疾人日间照料室、康复训练室、教育职业培训室、文体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作品才能展示室、休息室、配餐室等,室内外建立完善的无障碍设施,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逐步实现专业知识人员和具备职业(执业)资格的服务人员持证上岗。

  5.补贴标准

  (1)机构建设补贴。对审核认定悬挂“阳光家园”标识牌的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机构,由市级给予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10000元。

  (2)机构运营补贴。按照享受日间照料服务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50元拨付日间照料托养机构。其中市级90元,区县级60元。

  (三)寄宿托养

  1.服务对象

  无自理能力且监护人(抚养人)无力照顾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残疾人和其他类别重度残疾人。

  1. 服务内容和形式

  寄宿托养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食宿和全天候的生活照料、护理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3.机构建立   

  各区县残联结合本区县实际确认资质齐全、运营规范、信誉好的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和取得《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敬)老人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鼓励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残联,按照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有关要求,以多种形式兴办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机构。

  4.补贴标准

  (1)机构建设补贴。对审核认定寄宿托养残疾人服务机构悬挂“阳光家园”标识牌,并按照设置残疾人专用床位数,每张床位3000元标准由市级给予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

  (2)机构运营补贴。①对不享受本市低保或特困的寄宿托养服务残疾人按每人每月补贴250元拨付寄宿托养服务机构。其中市级150元,区县级100元。②对享受本市低保或特困的寄宿托养服务残疾人按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拨付寄宿托养服务机构。其中市级240元,区县级160元。

  (四)庇护性就业

  庇护性就业是一种保护性、间歇性、过渡性的就业安置形式,是对具有就业愿望,而就业能力不足,无法进入竞争市场的特定残疾人实行适当劳动的托养服务形式。通过为服务对象安排简单的劳动和工(农)疗服务及职业技能训练,帮助其获得一定的职业技能逐步实现回归社会就业。

  1.服务对象

  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和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2.机构建立与运作

  每个区县可依托各类企业、专业合作社、多种经营和服务场所等,建立残疾人庇护车间、工场或农业园,开设适应残疾人工作的环境和工种,并配备有责任心和爱心的人员管理和照顾残疾人,从生活、心理、情感和劳动技能辅导等方面,对服务对象给予关心、扶助,提供优质服务。庇护性就业残疾人与企业、扶贫基地或服务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可根据工作绩效给予庇护性就业残疾人生活补贴。通过庇护性就业和工(农)疗训练提升残疾人的职业技能,依托的企业可接收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成为本企业的正式员工。

  3.补贴标准

  对企业、扶贫基地建立的残疾人庇护车间、工场、农业园等,安置残疾人10人达到6个月以上的,经市残联和市财政审核认定后悬挂“阳光家园”标识牌,并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机构一次性补贴10000元。

  四、政策扶持

  (一)对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民间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享受相关营业税优惠。

  (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界人士对市和区县残联认定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捐赠。

  五、资金来源和拨付

  (一)从中央“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财政资助资金和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建立托养服务补贴资金拨付制度,市财政于每年年底前,根据上一年第四季度和当年一至三季度托养服务补贴实际支出情况和次年托养服务补贴预算,下达托养服务补贴资金。

  六、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或特困救助金领取证等有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审批表》;居(村)委会、街道(乡镇)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申请托养服务的残疾人逐级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告之,对通过初审的服务对象,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公示七天,群众无异议后,由区县残联进行最终审核确认,按照托养服务类别,录入《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系统》。

  (二)申请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携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残疾人与机构的协议等,到区县残联填写《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资助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申请资助补贴机构托养服务残疾人明细表》,经区县残联审批认定无异议后签订协议,录入《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系统》。

  (三)在工作中,“主要流程和建档立库及各种表格”,继续按照市残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残联〔2011〕64号)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四)由于拆迁等原因导致人户分离的托养服务对象,经两区县协商后,由居住地的区县就近就便提供托养服务,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审批认可后录入系统,并匹配托养补贴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是项民生工程,直接涉及到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从政策上扶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二)各区县要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数据库,依托现有公共资源搭建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和平台,并结合当地实际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努力实现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全覆盖。

  (三)确保残疾人托养服务实名制管理,同一名服务对象只能享受一个类别的托养服务补贴。各区县每月月底前务必完成本月《天津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残疾人实际托养服务数据要与录入系统的数据保持一致,杜绝出现“录入未服务和服务未录入”现象。对未按照本文件要求开展服务及未录入系统的区县,停止发放市级托养服务补贴资金。

  (四)严格按照天津市残联、财政局《关于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规定的原则使用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资金的通知》(津残联〔2013〕54号)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补贴资金。各区县负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财政补贴,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数额匹配,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财政补贴超标准匹配。

  (五)各区县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按要求实事求是地填报资料和表格,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六)各区县务必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跟踪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管理,提高托养服务水平,确保托养服务质量,促进托养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

  (七)各区县、街道(乡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政策咨询、指导工作,及时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办理托养服务的相关手续。

  (八)各区县建立托养服务志愿者服务队伍,吸纳一批具有心理咨询、康复护理、心理辅导、就业指导、文艺技能等专业背景的志愿人员和对残疾人具有爱心的志愿人士,努力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九)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和各种形式深入宣传残疾人托养服务法规政策和重大意义。动员社会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事业发展,帮助广大残疾人增强生活信心,提升其参与社会的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要让以“阳光家园”为品牌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行动,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让享受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深感党的温暖、政府的关爱,促进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从本办法开始执行起,我市《关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居家托养服务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10〕2号)、《关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实行集中托养服务的实施办法》(津残工委办〔2010〕7号)及《关于落实中央财政“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通知》(津残工委办〔201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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