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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生活用水、电、燃气补贴制度的通知
2021-08-04  稿源:教就部

  各区残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要求,尽快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天津市委市政府更加关心关注困难残疾人群众,制定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水、电、燃气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水电气补贴”)纳入2018年天津市20项民心工程,以减轻残疾人生活负担,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按照每年每人24立方米生活用水、180千瓦时生活用电、24立方米生活用气(注: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居民用水、电、燃气价格:生活用水4.9元/立方米,生活用电0.49元/千瓦时,生活用燃气2.4元/立方米)标准,按月核定按年发放水电气补贴。

  三、补贴发放

  每年11月底前,由区残联组织街道(乡、镇)残联受理、审核、发放困难残疾人水电气补贴,涉及申请材料、审核程序、补贴发放、续发核查和年底补发等内容由市残联另行制定。

  四、资金来源和资金拨付

  补贴资金由区级负担,市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贴。为推进政策落实,2018年补贴资金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2019年及以后年度补贴资金全部由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市级财政给予40%补贴。市财政根据市残联报送的各区预计补贴人数和资金数额,将资金提前下达各区,并于次年年底前,根据市残联汇总的各区实际支出情况与各区进行结算。区财政要将市级补贴资金纳入预算,根据同级残联申请,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

  各区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区残联理事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区残联作为政策主导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保障补贴落实到位;各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及时拨付资金,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区、街道(乡、镇)残联以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精良为标准,调配好工作人员,确保政策审核审批专人负责,积极组织残疾人专职委员提供上门服务,提高办理效率,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落实困难残疾人水电气补贴政策。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注: 2018年是政策执行第1年,为确保落实民心工程进度,将实行两次发放,5月-7月审核发放上半年补贴, 9月-11月审核发放下半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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