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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 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1-08-04  稿源:维权部

  各区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全面做好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有效提升我市残疾人证管理和发放科学化、便利化水平,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加强管理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残疾人群众,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残联《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相关规定,就本市申领、受理、审核、发放《残疾人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办理原则

  《残疾人证》实行申请人自愿申领、属地管理的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请残疾人证。异地户籍,长期居住天津市的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可在申请人长期居住的居住地街(镇)残联申请“跨省通办”异地办理。申请受理、残疾评定与复评等环节均参照天津市残疾人证核发流程与要求进行管理与服务。办证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纸质材料,按照哪里产生哪里保管的原则,由受理办证的区残联负责保管。

  居住地、户籍地残联按照各自管理权限与职责,做好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申办受理、审核批准等工作。居住地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对“跨省通办”申请人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并对该结论负责。评定机构所填写的残疾评定表应有清晰、明确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结论,评定医生签署评定结论并签名,评定表加盖评定机构公章。申请人按照居住地残联要求到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进行残疾评定,该残疾评定结论,户籍地残联予以认可。

  本市户籍申领人申领办理《残疾人证》,应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含集体户口)。外地户籍申领人申领办理《残疾人证》,应具有天津市公安部门提供的本市居住证。

  二、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居住地街(镇)残联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提供的材料,避免申请人多次跑、往返跑。材料目录主要包括:

  1. 申请人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2.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 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必须提供)
  4. 外地户籍申领人申领办理《残疾人证》,须提交天津市公安部门提供的居住证。
  5. 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申领《残疾人证》的,除提供申领人相关资料外,还应出具由申领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6. 由监护人代为申领《残疾人证》的,除提供申领人相关资料外,监护人需填写《天津市办理<残疾人证>联系人登记表》。
  7. 居住地残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领办理方式

  1、现场申请办理

  本市户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直接到户籍地街(镇)残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残疾人证办理申请。由工作人员将申请表内容录入系统,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外地户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直接到本市居住地街镇残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申请。由工作人员将申请表内容录入系统,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网上申请办理

  本市户籍或外地户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可登录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或国家级、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选择户籍地和居住地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残疾人证办理。

  四、办理事项及流程

  (一)残疾人证新办

  1.申请

  本市户籍或外地户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选择申请残疾类别。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注销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重新申请。

  2.受理

  街(镇)残联接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对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指导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附件1)。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街镇残联应当场全面详细地告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需要补报的各项材料和事项。街镇残联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核实无误后,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申请的残疾类别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为申请人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同时现场告知或通过系统反馈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对于申请入户残疾评定的,街镇残联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评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指导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填写《申请入户残疾评定审批表》(附件2),审核相关医学证明资料,入户核实申请人情况。对确需提供入户残疾评定服务的,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上报区残联。

  3.残疾评定

  本市户籍申请人到户籍地街镇残联指定的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外地户籍申请人到居住地街镇残联指定的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本市户籍申请人或外地户籍申请人对残疾评定机构所作出的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定结论10个工作日内,本市户籍申请人向户籍地所在街镇残联提出复评申请;外地户籍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街镇残联提出复评申请,提交《残疾评定复查鉴定申请书》(附件3)。复评工作仍在原指定机构、调整其他评定医生进行,区残联要派人现场监督,街乡镇残联要派人协调配合。

  复评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以复评结论进行公示。复评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办理。

  本市户籍申请人或外地户籍申请人对复评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评结论10个工作日内,本市户籍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镇残联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外地户籍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镇残联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并提交《残疾评定复查鉴定申请书》。由街镇残联向区残联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经区残联审定后报市残联,由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复评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复查鉴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按规定进入残疾人证审核程序;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

  评定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承担。户籍地、居住地对减免评定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4.评定结论公示

  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的,本市户籍申请人的评定结论由户籍地街镇残联组织进行公示;外地户籍申请人的评定结论由居住地街镇残联组织进行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本市户籍申请人的公示完成后,公示无异议的,由户籍地街镇残联工作人员将公示结果录入系统提交区残联审核。外地户籍申请人的公示完成后,公示无异议的,由居住地街镇残联工作人员将公示结果录入系统,相关材料流转到申请人户籍地县级残联。

  5.户籍地审批、制证

  本市户籍地区残联工作人员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属于区残联权限范围后,审核申请人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表、监护人证明、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等相关信息。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

  长期居住外地,本市户籍申请“跨省通办”办理残疾人证的,由本市户籍地区残联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不在区残联权限范围的,退回居住地县级残联。由居住地县级残联联系申请人,重新确定办理权限残联。

  6.残疾人证发放

  本市户籍地区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本市户籍在本市申请的,发放仍按原办法执行。本市户籍在异地申请的,则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二)残疾人证换领

  1.到期换证

  残疾人证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九年后持证残疾人可申请换领新的残疾人证。申请到期换领新证的持证残疾人,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到期换证申请。

  本市户籍申请人到户籍地街镇残联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外地户籍申请人到居住地街镇残联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

  凡2018年以前通过目测评定核发的残疾人证到期换发的,必须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到期换发时,户籍地残联认为持证残疾人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户籍地街镇残联组织对残疾评定结论等进行公示。户籍地区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注销残疾人证或换发新的残疾人证。

  外地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到期换发时,居住地残联认为持证残疾人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居住地街镇残联组织对残疾评定结论等进行公示。户籍地县级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注销残疾人证或换发新的残疾人证。

  本市户籍地区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本市户籍在本市申请的,发放仍按原办法执行。本市户籍在异地申请的,则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到期换发的新残疾人证,其有效期起始日期以户籍地残联核发日期为准。

  2.残损换新

  残疾人证残损影响使用,残损换新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本市户籍申请人到户籍地街镇残联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户籍地区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外地户籍申请人到居住地街镇残联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户籍地区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本市户籍地区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本市户籍在本市申请的,发放仍按原办法执行。本市户籍在异地申请的,则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残损换发的新残疾人证,其有效期起始日期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3.资料更新换证

  残疾人证有关内容(除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外)发生变化,需要更新的,持证残疾人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

  本市户籍申请人到户籍地街镇残联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户籍地区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外地户籍申请人到居住地街镇残联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户籍地区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本市户籍地区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本市户籍在本市申请的,发放仍按原办法执行。本市户籍在异地申请的,则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三)残疾人证迁移

  持证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申请人可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的户口簿,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迁移证明材料。居住地街镇残联工作人员受理。迁入地区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迁入地区县级残联依据户籍迁移证明或残疾人新的户口簿,通过系统向残疾人原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发出残疾人证迁移通知,残疾人原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将该残疾人的办证申请表、评定表、监护人证明、公示材料等档案材料电子文档上传发送至迁入地县级残联,所有残疾人证办理的原始档案材料由原户籍地县级残联负责保管。

  凡2018年以前通过目测评定核发的残疾人证办理迁移的,办结迁入后,须重新进行残疾评定。迁入地县级残联认为持证残疾人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办结迁入后,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通过“残疾类别/等级变更”进行残疾评定(具体流程参见“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户口迁移超过半年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在系统中标注为冻结状态。户口迁移超过一年仍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注销该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持证残疾人申请挂失补办残疾人证,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本市户籍申请人到户籍地街镇残联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户籍地区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外地户籍申请人到居住地街(镇)残联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户籍地区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本市户籍地区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本市户籍在本市申请的,发放仍按原办法执行。本市户籍在异地申请的,则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五)残疾人证注销

  1.注销残疾人证

  持证残疾人申请注销残疾人证,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本市户籍申请人到户籍地街镇残联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户籍地区残联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标注残疾人证注销。

  外地户籍申请人到居住地街镇残联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户籍地区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标注残疾人证注销。

  持证残疾人应将注销的残疾人证现场或邮寄交回申请办理业务的残联。

  2.注销部分残疾类别

  持证残疾人申请注销残疾人证所记载的部分残疾类别,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本市户籍申请人到户籍地街镇残联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户籍地区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外地户籍申请人到居住地街镇残联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户籍地区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本市户籍地区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本市户籍在本市申请的,发放仍按原办法执行。本市户籍在异地申请的,则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持证残疾人应将旧的残疾人证现场或邮寄交回申请办理业务的残联。

  (六)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持证残疾人申请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的,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申请人到居住地县级残联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后,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公示,户籍地县级残联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的受理条件及办理流程同“跨省通办”残疾人证新办一致。

  持证残疾人应将旧的残疾人证现场或邮寄交回居住地残联。

  五、办理时限

  本市户籍在异地申请的,由户籍地区残联收到居住地残联提交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并寄出。

  外地户籍在本市申请的,居住地街镇残联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居住地街镇残联收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出具的评定结论10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完成公示。

  全市各区残联应积极协调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安排残疾人进行残疾评定。区残联要加强与指定残疾评定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流转残疾评定结论。

  六、残疾人证及相关材料的流转与保存

  本市户籍在异地申请残疾人证的,由户籍地区残联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到申请人指定地点,费用采用到付方式由申请人承担。户籍地区残联因打印制作残疾人证需要申请人照片的,由申请人快递邮寄并承担费用。

  外地户籍申请人因到期换证、残损换新、注销等原因收回的残疾人证,由收回的居住地区级残联负责保管,自收回之日起满一年后统一销毁。

  残疾人证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纸质资料,按照哪里产生哪里保管的原则,由居住地区残联和户籍地区残联分别负责保管,并将全部材料通过扫描等方式保存为电子版文件上传系统。

  七、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残联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周密部署,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细化工作流程,完善对接程序,制定相关预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残疾人充分知晓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并获得相关服务。加强政策宣传与解读,结合本区实际编制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事指南,列明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通过张贴告知书、发放宣传单等方式方法予以公开。要引导社会全面、客观看待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广大残疾人需求,形成正确社会预期,为残疾人证“跨省通办”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2.严格评定标准。各区残联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开展残疾评定。残疾评定是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的基础与关键环节。各区残联要积极协调残疾评定机构,对承担残疾评定的医务人员定期开展残疾评定业务培训与考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进行残疾评定,对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3.强化管理培训。加强残疾人证经办人员管理与培训。各区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经办人员的管理,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经办人员要确保每个工作日至少登录一次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及时查看信息、接受工作任务并按要求认真处理。经办人员发生变动要及时履行变更手续并注销离岗人员的账号。要加强对残疾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残疾人证办理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要及时开展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准确掌握残疾人证办理规范和工作要求,为残疾人提供高效服务。

  4.提升服务能力。各区残联要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提升服务能力,为残疾人申办“跨省通办”有关事项提供便利。协调区残疾评定机构加大工作力度,为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开展上门服务。根据残疾评定工作需要,合理增加符合资质、条件等规定的医疗机构作为指定残疾评定机构,承担残疾评定任务,合理提高残疾评定服务频次,尽量缩短残疾人等候时间。区残联要加强与指定残疾评定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流转残疾评定结论,加快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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