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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 “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2021-08-04  稿源:维权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全面做好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证办理不受户籍地限制。自2021年6月28日起,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实现“跨省通办”,申请人可在经常居住地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申请人除提交当地残联要求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当地的有效居住证。

  二、严格执行《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为规范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统一办理流程与需提交的材料清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中国残联制定了《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见附件)。各地要严格遵照《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所规定的办理原则、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方式、办理事项及流程、办理时限要求,为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有关事项提供科学化、便利化的“跨省通办”服务,按照要求做好残疾人证及相关材料的流转与保存。

  三、规范使用全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开展“跨省通办”。全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已实现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各地残联应使用该系统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使用自建系统的北京、天津、上海市残联要严格按照规范做好与全国系统的对接。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经办人员,要确保每个工作日至少登录一次全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及时查看信息、接受工作任务并按要求认真处理。

  四、严格按照标准开展残疾评定。残疾评定是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的基础与关键环节。各地残联要积极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承担残疾评定的医务人员定期开展残疾评定业务培训与考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进行残疾评定,对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经办人员管理与培训。各地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经办人员的管理,经办人员发生变动要及时履行变更手续并注销离岗人员的账号。要加强对残疾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残疾人证办理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要及时开展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准确掌握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和工作要求,为残疾人提供高效服务。

  六、提升残疾人证“跨省通办”服务能力。各地残联要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提升服务能力,为残疾人申办“跨省通办”有关事项提供便利。要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残疾评定机构加大工作力度,为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开展上门服务。根据当地残疾评定工作需要,合理增加符合资质、条件等规定的医疗机构作为指定残疾评定机构,承担残疾评定任务,合理提高残疾评定服务频次,尽量缩短残疾人等候时间。县级残联要加强与指定残疾评定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流转残疾评定结论,加快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进度。

  七、加强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各地残联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周密部署,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细化工作流程,完善对接程序,制定相关预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残疾人充分知晓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并获得相关服务。要加强政策宣传与解读,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事指南,列明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通过张贴告知书、发放宣传单等方式方法予以公开。要引导社会全面、客观看待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广大残疾人需求,形成正确社会预期,为残疾人证“跨省通办”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残联在推行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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