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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02-03  

  2021年1月4日上午9时,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庭判决被告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十五日内委托第三方着手实施对大方岔河水库下游河水和底泥造成的污染恢复原状,逾期未完成则承担修复费用42万余元,由赔偿权利人毕节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修复,并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一审宣判后,被告大方绿塘煤矿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1日,大方绿塘煤矿矿井废水涌,出量增加,因该煤矿废水处理能力不足,导致矿井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外排水管道排入大方岔河水库,对岔河水库下游河流造成污染。监测显示,直排废水中悬浮物SS超标5.78倍。

  经鉴定,大方绿塘煤矿排放污水对地表水和底泥造成了污染,水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虚拟成本为10.5元每立方,河道底泥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虚拟成本为20.59万元。根据证人证言和被告确认,大方绿塘煤矿排污时长为21小时,共计排污20638.8立方米。按修复成本计算,水体和河道底泥污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42.26074元。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大方绿塘煤矿超标排放污水造成当地地表水和底泥污染的事实客观存在,破坏了生态环境,对周边村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其已停止超标排污行为,但所排放的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仍然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该煤矿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及其他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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