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操作说明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网站地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02-03  

  1月4日上午,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当庭作出了判决。上午10时,芙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湖南黄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建设公司)诉被告湖南国科广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广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当庭宣判,一审判决国科广电公司支付黄金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5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国科广电公司作为发包人,黄金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国家广电总局广播数字电视产业化基地厂房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黄金建设公司承包施工国科广电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长星路389号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数字电视产业化基地第三厂房建设工程所有项目,包括土建、普通装饰、安装等;国科广电公司分桩基、主体三层、主体封顶、垮架和外墙完毕、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等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支付到工程量的95%;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长沙建设造价》预算价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技术资料、档案资料、备案资料齐全,国科广电公司工程部经理签收后,黄金建设公司在7天内向审计法务部报送工程决算书,工程尾款在扣除质保金5%和应由黄金建设公司承担的费用后,余款在最终决算完毕双方签字确认后的15天内全部支付(审计时间三个月);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二年内一次性退还;如果国科广电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黄金建设公司可要求国科广电公司支付未付的金额及赔偿损失。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包括支付工程款的指定账号等。

  合同签订后,施工如期进行,国科广电公司与黄金建设公司根据工程进度不定期进行工程结算。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6月14日,国科广电公司通过指定账号向黄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956万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19万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74041.69元、借支款500000元,共计11524041.69元。2016年4月11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黄金建设公司委托的湖南君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作出咨询报告,确定案涉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7880255.72元。2016年9月3日,黄金建设公司据此向国科广电公司上报工程竣工结算意见并提交结算资料。此后因国科广电公司认为黄金建设公司要求结算的工程价款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国科广电公司也未再向黄金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黄金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国科广电公司向黄金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356214.0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32424.23元(以欠付工程款6356214.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4月1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金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湖南天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受法院委托,作出《关于对长沙市芙蓉区长星路389号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数字电视产业化基地厂房三的造价评估报告》,鉴定结论为12046320.79元,包括双方无争议部分金额11593143.28元和双方对材料价格存在争议的部分金额453177.51元。

  另查明,合同履行期间,国科广电公司的项目工地管理人员王刚与黄金建设公司签订了《工程定价材料一览表》,由王刚签字并加盖双方项目部公章,共计4页,对案涉工程所用100多项建设施工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用表格形式进行了详细记载。

  最终法院审理判决:一、国科广电公司向黄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522279.1元及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522279.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黄金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党政机关标识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隐私安全   帮助信息  加入收藏
主办:天津残疾人联合会  技术支持:津云
备案号:津ICP备05001997号-1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
微博
微信
政务新闻媒体矩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