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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解除合同时间的第一案
2021-02-03  

  边先生与一家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了住宅装修合同,交完定金和施工款之后,没见装修工人进场开工,却等来了装饰设计公司“跑路”的消息。为了讨回损失,边先生将装饰设计公司起诉。2021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北京西城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这也是该院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解除合同时间的第一案。    边先生于2019年3月与一家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系列合同,合同签订当日交付定金,后续支付了施工款。装饰设计公司本应于2019年7月初开工,但直至7月底也无人到场施工。边先生多方找寻后发现,该公司已经“跑路”。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边先生将装饰设计公司起诉,要求解除装修合同,并要求装饰设计公司返还已付价款并双倍退还定金。因装饰设计公司处于停业且无人经营状态,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在法庭上,法官询问边先生在起诉前是否向装饰设计公司发出过解除合同的通知?边先生表示,当时没有明确说,之后就找不到装饰设计公司的工作人员了。

  合同解除的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原《合同法》规定:“合同自解除到达对方时解除”。但在司法实践中,因缺乏统一规定,法院对于当事人起诉前未发出解除通知,而主张要求判决解除合同的时间认定有起诉日、送达日、判决生效日等多种情形。此次《民法典》统一了法律适用,弥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西城法院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结合边先生的诉讼请求及公告送达该装修设计公司起诉书副本的时间,判定双方签订的系列合同于起诉书副本公告届满之日解除,装饰设计公司退还边先生定金及已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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