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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01-05  稿源:维权部

  为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和透明性,现将《天津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请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天津市公安交警总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用电子邮箱,邮箱地址:cjrjdlycglbf@163.com。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1月13日。

  2021年1月5日

  (联系人:王斌  ;联系电话:022-23935610

  王坤博;联系电话:022-58860348)

  附件:《天津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

  第三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供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代步使用的、具有动力装置驱动的机动轮椅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形尺寸、动力装置、最高时速、安全性能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要求,并具有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者同等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四条【产品目录管理】 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可以纳入本市目录。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单位组成专项评审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编制产品目录。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五条【销售者义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本市现行有效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并向消费者承诺销售的车辆已纳入本市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

  第六条【注册登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并悬挂本市号牌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后,登记证明及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需要更换发动机、车架或者更新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申请人条件】申请登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16周岁以上;

  (二)持有合法的残疾人证,且下肢确有残疾,上肢功能正常,听力、视力良好,无红、绿色盲和其他妨碍正常驾驶的疾病。

  同一申请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八条【登记手续】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人证;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置发票;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出厂合格证;

  (四)区残疾人联合会开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第九条【公安机关登记义务】 公安机关是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上牌的主管部门,受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申请。对符合规定的,受理登记申请当日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明及号牌;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残疾人之间转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过户、登记相关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过户、注销,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十条【驾驶条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准下肢残疾的人驾驶。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明和残疾人证,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鼓励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一条【号牌管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使用其他号牌,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

  第十二条 【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并收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明和号牌;未能收回的,应当公告作废:

  (一)车主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车主死亡且未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移登记手续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三条【残联职责】各级残联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时掌握残疾人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动态变化情况。对车主死亡的,以及车主身体条件不符合安全行驶要求或不符合申领条件等情形的,市残联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并督促残疾人或其家属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交管部门职责】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或者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交运委职责】严禁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活动。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委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对申请纳入本市目录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检验报告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合格的报送至专项评审组。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过渡期车辆管理】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合法登记证明和号牌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牌证继续有效。2018年12月31日后购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照产品目录进行管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202X年X月X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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