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残联:
为统一、规范地落实好《关于建立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生活用水、电、燃气补贴制度的通知》(津残联〔2018〕50号)确定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发放、资金来源和资金拨付及工作要求的规定,及时、准确的做好受理申请和审批发放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申请方式
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水、电、燃气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水电气补贴”)实行“一次性申请审批、三种申请方式,次年审核续发”的办理流程,即申请人通过现场、手机APP、网站三种途径向所在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经区残联审批合格后成为补贴对象,次年核查继续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可连续享受补贴。
二、申请材料
申请补贴残疾人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乡居民低收入救助证》原件及本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折或借记卡(不带透支功能)。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自愿申请
9月-11月,由残疾人本人持申请材料通过现场、手机APP、网站三种途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困难残疾人水电气补贴申请审批表》。无法自行申请的残疾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初审
街道(乡、镇)残联应当根据残疾人提供申请材料及时通过残疾人水电气补贴管理系统提交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拟补贴对象名单通过网站或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后将公示及结果上传至残疾人水电气补贴管理系统,即时上报区残联进行审批。对公示反映出的问题和疑点必须核实并纠正,未经核实的任何申请人不得进入区级审批程序,对初审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反馈未通过原因。
(三)审批
区残联通过残疾人水电气补贴管理系统对街道(乡、镇)残联上报初审材料进行审批,对审批未通过的原因要及时反馈街道(乡、镇)残联准确告知申请人。
(四)发放补贴
每年11月,按民政部门提供享受社会救助信息与持证残疾人信息核发年度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以社会化方式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拨付到补贴对象的账户,由补贴对象自行领取。每年12月1日至25日受理当月新增申请,经审批后于下年度1月份补发。逾期未提出申请当年不再享受补贴。
(五)续发核查
建立补贴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各区残联在次年发放补贴前,通过业务系统对上年度补贴对象与当年持残疾人证情况和享受社会救助状况变化进行系统比对核查。各街道(乡、镇)残联通过认定核查,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通过管理系统提交续发申请,经区残联批准补贴对象继续享受补贴,经系统核查发现以下情况的,应停发补贴:
一是户籍从本市迁出或注销的;
二是在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显示“注销”状态的;
三是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收入家庭救助的;
四是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五是其他不符合领取条件的。
(六)2018年启动实施当年的具体安排
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水、电、气补贴已纳入2018年天津市20项民心工程。为保证当年民心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总体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当年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5月-7月申请审核发放上半年补贴;9月-11月按照(五)“续发核查”的规定,办理下半年的审核发放;三是2018年12月1日至25日受理当月新增申请,经审批后于下年度1月份补发。逾期未提出申请当年不再享受补贴。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市和区要运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广泛宣传、区域宣传、点对点宣传,扩大政策宣传广度,让广大残疾朋友感受到政府关爱,努力营造扶残助残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培训提高审核审批质量。各区要认真组织街道(乡、镇)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培训,提高审批人员业务能力和经办水平。工作人员要提高责任意识,严格遵照政策规定,做好补贴资格初审、审批、发放工作,确保审批及时准确,补贴发放“零误差”。
(三)加强检查监管。各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检查监督,定期抽查一定比例的补贴对象信息及材料,确保程序合规,资料齐全,资金专项使用、政策落实精准到人;督促指导街道(乡、镇)残联开展自查,杜绝漏报、瞒报、错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附:1.低保低收入残疾人生活用水、电、燃气补贴申请审批表 (点击下载)
2.低保低收入残疾人生活用水、电、燃气补贴申请方式 (点击下载)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4月11日
(联系人:王丽珈,电话:8381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