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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十三五” 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
2016-12-2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依据《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津政发〔2016〕2号),结合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指导意见,紧紧围绕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以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为主攻方向,坚持政府主导、托底保障,市场供给、多元服务,社会帮扶、残健融合,统筹协调、均衡发展,强化政府责任,发挥市场作用,突出环境营造,实现结果公平,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普惠特惠政策和权益维护体系,促进残疾人收入加快增长、需求得到满足、生活更加便利、环境明显改善、幸福指数提高。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残疾人的基本生存发展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服务的个性化、专业化程度显著提高;残疾人全面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项支撑条件显著强化;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城乡残疾人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残疾人与全市人民一道实现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主要指标

                                                          

        指标                       目标值             属性

1.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           >9%              预期性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           100%             约束性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           100%             约束性

4.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90%              预期性

5.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95%              预期性

6.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率           100%             约束性

7.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80%              约束性

8.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80%              约束性

9.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               95%              约束性

                                                              

  二、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基本民生保障。

  1.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确保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逐步推进保障标准实现城乡一体化。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治管理和康复服务机制,做好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对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及家庭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2.建立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完善和落实低保、低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完善落实对低保、低收入和一户多残等残疾人家庭冬季取暖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区对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用水、用气、通信等费用给予优惠或者补贴政策,制定实施盲人、聋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探索将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政策转变为交通补贴政策。逐步实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开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通信局、市残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体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3.确保城乡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低保、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政策。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因病或非因公致残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退休。全面落实重度、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及优抚对象家庭中的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全额补助政策。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产品。探索实行残疾人参加商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优惠政策。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和定点医院数量。(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4.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落实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摇号、优先选房等政策。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中,区及街乡镇要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在住房楼层、费用上给予相应照顾。农村危房改造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确保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康复和残疾预防。

  1.强化残疾预防。完善我市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广泛开展残疾预防“进社区、进家庭、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做好新婚夫妇、孕产期妇女、交通参与者、高危行业职工和中小学生等重点人群的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婚前卫生指导、孕前优生咨询、医学检查和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全社会残疾预防和康复的意识与能力。建立统一的残疾报告制度,完善筛查、诊断、随报、评估一体化的残疾监测网络。针对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干预工程。(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2.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天津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建立健全以区域康复机构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支撑,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残疾人家庭等共同参与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功能训练、辅具适配、心理辅导、转介咨询等服务。加强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队伍专业素质。(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3.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落实《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2013—2020年)》(津政发〔2012〕24号)。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7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治疗、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有条件的区可对进入康复机构接受训练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给予住宿、交通、生活等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妇联、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4.加强辅助器具推广和适配服务。对生活困难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予以适当补贴,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推广个性化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支持建设区域性、规模化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扶持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服务,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托养护理。

  1.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优化残疾人托养服务资源结构和布局,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现与儿童、老年人护理照料服务体系相互衔接和资源共享。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鼓励建设区级残疾人托养服务示范机构。对收养残疾儿童的家庭给予政策优惠支持,使更多的残疾儿童回归家庭生活。倡导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残疾人养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妇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全面实施重度残疾人护理服务。完善和新建一批街乡镇和社区残疾人寄宿托养和日间照料机构,依托街乡镇医院、社区(村)卫生所(站)等资质齐全的卫生机构就近就便为重度残疾人开展护理服务,逐步实现有需求的智力、精神类和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全域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3.发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力量,依托社区和家庭,为更多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生活和职业能力培训、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服务,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种类的养护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团市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4.加强养护机构和养护服务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残疾人养护机构的准入、监督和评价考核体系,逐步提高机构养护补贴标准,促进机构养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发展。(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教育培训。

  1.扩大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覆盖面。贯彻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进一步完善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服务为补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采取学校教育、社区教育、远程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把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一人一案”安置。适龄听力、视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8%。扎实开展融合教育、康教结合工作,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功能补偿,强化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2.巩固特殊教育发展基础。落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残疾学生较多的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专职教师,提高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能力,不断扩大融合教育规模。加强高等院校特教专业建设,改革特教教师培养模式,完善特教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落实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提高手语、盲文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3.实行残疾人学费减免、补贴政策。全面落实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培训等助学金及其他资助补贴工作,对于残疾人和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在学子女,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免学费、补贴或助学金等政策。建立完善残疾学生辅助器具、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4.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技术培训。实施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计划。完善并落实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和补贴等制度,以就业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提高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培训中心、职业教育见习基地等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强化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和一次性就业率衔接机制。搞好技能岗位残疾人的技能提升培训。为5000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家庭成员提供实用技术培训。(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就业增收。

  1.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带头招录(聘)残疾人。落实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研究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奖励力度,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2.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参照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制定政府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的有关政策。培育残疾人集中就业产品和服务品牌,扶持带动残疾人就业能力强的龙头企业。继续开展“千企万人就业行动”,支持盲人按摩业发展,鼓励盲人按摩规模化、品牌化。扶持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3.多渠道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健全完善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政策。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做好担保贷款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鼓励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费用补贴。扶持残疾人社区就业、居家就业。扶持一批带动辐射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残疾人“阳光扶贫基地”,安置和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生产增收。(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4.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建立4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辐射带动每区各建1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工资性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辅助器具和无障碍环境支持。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逐步满足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适宜人群的辅助性就业需求。(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5.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权益保护。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成果展示活动。全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将残疾人的劳动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严肃查处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六)文化体育。

  1.建立健全残疾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将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和新建一批残疾人活动基地、设施,巩固培养残疾人文化体育指导员队伍,围绕残疾人文化涵养、体育健身、心理疏导等实际需求,广泛开展文化周、艺术节、文化体育示范点、文化康复体育进家庭等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群众性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促进残疾人接受更加健康的生活意识和生活方式,提高思想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进一步增强残疾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扶持残疾人文艺团队建设和竞技体育事业发展。建设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扶持残疾人创作、残疾人题材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图书、影视剧、戏剧、广播剧等文化艺术作品创作、出版、发行,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建立多部门联动、各区配合、相关体育院校参与的残疾人体育人才选拔、培养体制机制和跨省区市残疾人体育人才交流机制,加强残疾人体育教练人才的选拔、培养,提升我市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承办好2019年全国第十届残疾人运动会和第七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教委、市出版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七)法治建设。

  1.健全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研究修订《天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残疾人事业规章政策,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在涉及残疾人的立法中纳入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内容。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在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2.健全残疾人诉求反映和权益维护制度。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切实落实有关法规政策。建立残疾人权益保障联动机制,完善市和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案件解决上发挥有效作用。推动残疾人权益维护和保障工作创新,办好残疾人服务热线。逐步增加专项维权资金投入,为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高法院、市信访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3.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将国家和我市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等纳入全市“七五”普法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加大运用新媒体普法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和残疾人维权能力。(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司法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八)残疾人服务业。

  1.制定残疾人服务业发展规划。根据残疾人服务需求,确定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项目和空间布局。残疾人机构托养、居家助残、日间照料、辅助器具、职业康复、文体健身和残疾人家庭服务全面向社会开放。属于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探索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创新服务提供方式;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鼓励市场化运作,开发不同档次的服务和产品。通过公益创投和公益招投标等形式,鼓励社会组织面向残疾人开展类别化、人性化、专业化的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2.扶持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发展。将残疾人服务业作为全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建立残疾人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质量评估标准。以“服务有特色、行业有品牌”为目标,创建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服务品牌。探索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培训、以奖代补、孵化培育、宣传推介、技术指导、法律咨询等多种扶持和服务措施,促进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发展。完善残疾人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标准、任职资格、职称评定等制度,壮大从业人员队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3.加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力度。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以残疾人康复护理、托养照料、生活服务、扶贫解困、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家居无障碍环境改造等为重点,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性目录,扩大购买规模。加强对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质量监控和绩效考评,实现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专业服务组织发展、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效益的综合效应。(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九)社会环境。

  1.加强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建设多方联动、社会参与的残疾人事业宣传长效机制。宣传、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支持残疾人事业。各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关心帮扶残疾人的方针、法规、决策和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以及社会各界的助残善举和残疾人的自强精神。加强对各种新媒体的宣传利用。组织好全市助残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出版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2.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充分发挥各类媒体沟通桥梁作用,增进全社会对残疾人和残疾人问题的了解。落实符合条件的企业捐赠税前扣除、个人税收减免等税收支持政策,调动企业和公众捐资助残的积极性。通过残疾人需求信息发布、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实现残疾人需求与社会公众爱心无缝对接。大力培育助聪、助明、助行、助学、助困和冬季送温暖、夏季送凉爽“五助两送”等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残疾人慈善事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3.广泛深入开展志愿助残活动。将志愿助残纳入全市志愿服务工作大局统筹推进,着力健全志愿助残工作长效机制,完善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估监督、权益维护、表彰奖励等制度和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搭建志愿者、残疾人和助残服务项目的对接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实施50个志愿助残服务示范项目,推动志愿助残服务项目化运作和制度化管理,鼓励更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志愿者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加大志愿者培训力度,提升专业化水平。深入推进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和少先队“红领巾助残”活动,组织引导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教委、市文明办、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4.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政策和标准。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乡发展规划,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改造,建立语音提示、屏显字幕等系统。依法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区按规定比例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对有需求且具备改造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鼓励市和区电视台开办电视手语栏目,播出新闻节目时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实施信息无障碍促进项目,加强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网站无障碍改造,逐步实现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推进电信业务经营者、电子商务企业等为残疾人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窗口服务行业开展学习通用手语活动,推动建设聋人信息中转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通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科技助残。

  1.提升残疾人工作信息化水平。实施“互联网+科技助残”行动,加强对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数据的综合管理和动态更新。加强与我市人口基础信息、相关政府部门数据资源的交换共享。开展智能化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建设,加强残疾评定监管。定期开展残疾人调查统计监测工作,提升统计监测智能分析能力,实现惠残政策实施更加精准和公平公正。(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推动“互联网+残疾人服务”模式的创新应用。以残疾人服务需求为核心,以“助残一键通”建设为路径,搭建集行政办公、数据管理、官方网站、综合业务、应急保障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化工作平台。通过市、区、街乡镇和社区(村)四级残疾人工作者与残疾人以及社会其他关注和服务对象的在线沟通、信息互动,大幅提高对残疾人服务和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组织实施与评估

  (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工作。市政府残工委负责本纲要的组织实施。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并将纲要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民生工程。(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多元投入。全市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残疾人的民生保障和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残疾人事业投入格局。加强全市各级各类残协组织建设,配备适宜的场地和设施,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和人员待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监测评估。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本纲要执行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加强工作指导,交流工作信息,推广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本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绩效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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