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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2015-11-09  

  机关党委,各党支部: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纪委、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纪委先后下发了学习贯彻的通知。为落实中央和市委精神,推动市残联系统学习贯彻好《准则》和《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深刻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丰富实践和成功经验,体现了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坚定决心,对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准则》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高尚的道德追求,是向全党发出的道德宣誓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市残联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要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二、学以致用、学思践悟,准确把握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重要要求

  《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心上,自觉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党章是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守的总规矩。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必须坚决维护党章权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纪戒尺。要坚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防微杜渐,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纪必须先于国法、严于国法。靠法律惩治贪渎腐败的极少数、靠党纪管住党员干部的大多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必须突出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责任,动辄则咎、抓早抓小,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绝不允许突破纪律底线。

  三、认真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

  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宣传两部党内法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作为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结合残疾人工作实际,运用局域网、宣传栏、工作简报等载体加强宣传引导,为法规的贯彻实施营造浓厚氛围。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指导。把《准则》和《条例》作为理论学习内容,纳入党组理论中心组、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学习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广泛开展学习研讨、评论解读、案例剖析、警示教育、组织知识竞赛等丰富多彩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入学,专题学,带着问题学,确保学出成效,指导工作。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记廉洁自律要求,熟悉纪律处分规定,切实增强贯彻执行两部党内法规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四、以上率下,以学促用,理论联系实际,加强监督检查

  市残联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将学习《准则》和《条例》和推动工作相结合,努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促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广大党员要逐条学习掌握《准则》和《条例》,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要求和党的纪律底线,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纪检干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准则》和《条例》作为纪检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依据,要在执纪问责全过程中切实体现《准则》和《条例》的精神,要转变思想观念,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回归党章原教旨,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紧紧围绕“纪律”开展工作。要加强对市残联系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是否有贯彻落实具体举措,是否按照《准则》和《条例》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是否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绝不允许“口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等贯彻执行不力的问题,对于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无视制度的现象,要批评教育、坚决纠正、督促整改、严肃问责。

  各支部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情况要在11月30日前报告市残联纪检组。

  中共天津市残联党组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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