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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加强服务设施建设 |
| 2015-08-29 |
1.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等专业服务设施以及“残疾人之家”的建设纳入本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支持力度,不断完善服务功能。 2.新建和改造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居民综合服务设施时,同步配套建设残疾人服务和活动设施,为残疾人就近提供服务,方便组织残疾人开展活动。 3.整合资源,加强管理,全面提高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运营水平、专业级别和服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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