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救助服务机制,设立专项救助服务资金和储备物资,制定为残疾人提供救助服务的实施办法,组织救助服务工作队伍,并把救助服务工作向社区(村)延伸,确保残疾人急难问题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
2.具有本市户籍、生活难以自理的残疾人需要配偶或子女长期照料的,公安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配偶或子女户口迁入本市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