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并落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居家服务补贴等政策。
2.提高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阳光家园”建设,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得到寄宿和日间照料托养等服务;深入开展创建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区县和示范单位活动,不断提升托养服务水平。
3.全市普遍开展残疾人居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