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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发[2014]47号]
2015-0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区残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经中国残联批准,现将《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4年9月3日

  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开展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时间节点与任务目标

  (一)全面启动试点。

  2014年12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1.建立工作机制。

  成立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明确具体牵头部门与职责分工,制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或细则,推动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残工委统筹协调、财政部门与政府职能部门支持、残联组织推动、社会广泛参与的试点工作机制。

  2.确定试点地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选择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基础工作开展较好的2个试点城市或地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与督促。

  3.选择试点项目。

  依据意见所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项目目录》,结合试点城市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残疾人类别化、个性化基本服务需求,确定便于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具体项目,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试点项目范围。

  4.基本信息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应于2014年12月底前将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机构与职责分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或细则、试点城市或地区选择情况、试点项目目录清单等基本信息资料报送中国残联备案。

  中国残联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由中国残联计财部牵头负责。

  (二)完善试点工作。

  2015年12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快实施进度,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工作。

  1.加强资金保障。

  试点城市或地区应科学测算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合理编制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资金预算。通过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以及积极自筹资金等措施,统筹解决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所需资金,提高资金保障能力。

  2.建立标准体系。

  根据试点项目特点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在认真梳理现有残疾人服务标准和规范基础上,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和规范。同时,及时对服务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逐步完善,并将残联组织确定的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标准体系。

  3.培育承接主体。

  加强现有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其熟悉残疾人、具有相应服务经验的优势,进一步增强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将其培育成为合格规范的承接主体,力争在试点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同时,要从满足残疾人服务需求大局出发,按照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要求,积极培育热心支持公益事业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确保服务供需的基本平衡。

  试点城市或地区要熟悉了解辖区内残疾人服务社会组织或机构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资金来源、工作成效等具体情况。

  4.健全监管机制。

  试点城市或地区残联要认真履行购买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制度,加强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并通过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等方式,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方式、效果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购买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5.总结试点经验。

  试点城市或地区残联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完善试点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有效推进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扩展到残疾人事业各个领域中的服务项目,并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三)建立长效机制。

  1.扩大试点范围。

  2016年到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试点工作基础上,逐年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实现在区域内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

  2.提高服务水平。

  到2020年,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机制,形成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3.加强信息沟通。

  自2015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应于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试点工作总结报送至中国残联,内容包括:年度购买服务资金规模、购买服务项目标准和规范制定情况、培育残疾人服务社会组织或机构情况、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情况、开展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对策等。

  中国残联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试点工作进行督导与评估。

  二、程序方法与实施内容

  (一)编制购买计划。

  购买主体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计划,包括服务项目、购买方式、数量和质量、预算、具体要求等内容。

  (二)组织实施采购。

  购买项目和资金预算确定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定承接主体。通过公开招标购买的服务,要及时将购买服务信息通过当地政府采购网和残联网站向社会公告。

  (三)签定服务合同。

  采购完成后,购买主体应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金额、质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监督检查方法、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四)严格履约管理。

  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及时支付资金,并根据约定服务条款和监督检查方法,加强对项目实施状况的监督管理,掌握承接主体的履约情况。发现承接主体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时间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及时沟通、限时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终止合约。

  (五)开展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阶段或全部结束后,购买主体应按照规定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由购买主体、残疾人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对购买的残疾人服务进行全面评价,适当加大受益对象评价的比重,突出对一定比例的受益对象的抽样调查,对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等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建立绩效评价与后续采购相衔接的管理制度,对于服务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承接主体,在同类项目的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对提供服务达不到要求的承接主体,要通过建立退出机制及时予以淘汰。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残疾人服务绩效指标的制定、残疾人服务对象的随访和抽样调查、残疾人服务效果和质量的确认等方面,要注重发挥残联和残疾人社会组织的优势。

  三、基本原则与工作要求

  (一)注重试点实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要切实从残疾人需求和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各方面条件比较好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并积极跟踪问效,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体现公平竞争。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有序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主体,同时建立退出机制,促进承接主体强化服务、提高水平、认真履约,确保服务对象能够享受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残联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准确定位,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切实发挥残联组织在试点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各种手段,加强对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建立联系制度。

  省级残联要加强对区域内不同地区、不同项目、不同服务的分类指导,重点加强试点城市或地区的调查研究与联系督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与问题,应及时反馈至中国残联。

  (五)做好培训宣传。

  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是新时期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各级残联应针对试点工作实际需求,在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标准规范、管理机制、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培训,吃透政府购买服务的精髓和具体要求,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管理水平,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示范典型,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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