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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0年)》方案
2015-08-29  

  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为做好我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1号)和《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总体方案》(津政办发〔2011〕128号),结合我市农村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我市执行《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10)》的情况

  我市有农村残疾人23.7万,占全市57万残疾人总数的41.64%,其中农村持证残疾人9.1万,占全市持证残疾人数的43.5%。市委、市政府对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农村残疾人生活状况高度重视。进入21世纪以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举措,认真执行《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10年)》,在本市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超过国家确定的贫困标准,中央财政不再对我市安排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的情况下,把农村低保、特困和低收入等相对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建立健全扶贫开发政策体系,加大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实施扶贫项目开发、扶贫基地建设、扶贫安居工程、扶贫救助补贴、扶贫与社会保障衔接、动员社会扶贫解困等多项措施,加大了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十年间,全市投入资金3.86亿元,开发扶贫项目14个,建设扶贫基地134个,为3027户农村贫困残疾人改造了危陋房屋,为1.72万名农村低保残疾人发放了生活救助金,对2.5万名残疾人进行了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2.89万名农村重度和低保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补贴;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广泛深入开展扶助农村残疾人活动,不断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求实创新,提高水平。通过多种形式的扶助,使3.81万名农村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增加了收入,改善了生活状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提高,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即时纳入最低保障范围。据2010年度天津市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显示,2010年天津市农村残疾人年人均纯收入为8342.6元,经过十年扶贫开发,比2000年上了一个大台阶。

  目前,我市农村仍有2.5万名低保、特困和其他低收入等相对贫困的残疾人,农村残疾人人均收入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仍有一定差距,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家庭抵御急难变故和风险能力还相当脆弱,在生产和生活中还有许多困难需要帮助解决。因此,在未来十年,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收入,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我市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重要体现。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我市关于扶贫事业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增加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提升贫困残疾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提高农村残疾人基本素质、就业能力和生存发展能力为重点,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生产扶助和生活救助力度,全面改善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使农村残疾人与全市人民一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加强扶贫开发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有效衔接,把落实农村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作为稳定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根本途径,把扶持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加收入作为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摆脱贫困的根本手段,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农村残疾人综合素质和生产生活能力作为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状况的根本目标。

  ——坚持政府负责,部门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承担起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救助帮扶范围,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优先配置人、财、物等资源。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强化落实。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扶持家庭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农村贫困残疾人较多、经济实力较弱的区县,当地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强化救助帮扶措施,市政府残工委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政策支持、转移支付、重点扶助等有效措施,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得到稳定的生活保障和困难救助;经济实力较强的区县要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扩大受益面,加大扶持与开发力度,稳步提高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

  ——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将农村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纳入城乡社会建设与管理范畴,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各项保障和改善民生、公共服务的政策措施向农村残疾人倾斜,促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与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发展。

  ——坚持保障优先,到户到人。摸清残疾人中低保和特困救助对象等扶贫开发对象底数,优先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救助;采取有针对性的扶贫开发措施,扶持到户到人。

  ——坚持产业带动,基地扶持。以区县特色优势产业为依托,发挥龙头企业和扶贫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农村残疾人就地就近实现就业。

  ——坚持社会参与,结对帮扶。动员党员干部、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扶贫开发,通过“帮、包、带、扶”等多种形式,帮扶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增加收入,摆脱贫困。

  ——坚持强化培训,提升技能。优先对残疾人开展多样化、多层次、灵活性培训,逐步提高残疾人科技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加强典型示范,激励农村贫困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增强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

  三、任务目标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农村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参与社会和自身发展状况显著改善;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建立,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残疾人收入进一步增加,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全面保障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基本养老、教育、住房和康复服务。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达到或接近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农村残疾人并不断提高水平,残疾人生存有保障,生活有尊严,发展有基础。

  (四)主要任务。

  ——到2015年,2.5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普遍得到有针对性的扶持和保障,收入稳定增加,生活状况明显改善。到2020年,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和保障措施更加完善,发展能力显著提高。

  ——到2015年,各项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制度,并得到相应专项救助;农村重度和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福利制度基本建立,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进一步提高。

  ——到2015年,普遍开展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和康复救助。到2020年,有康复需求的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

  ——到2015年,农村残疾人残疾预防与早期康复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到2020年达到95%。

  ——到2015年,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率达到98%以上。到2020年,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受教育状况达到当地平均教育水平。

  ——到2015年,对1万名农村残疾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到2020年,使有劳动能力和愿望的农村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成员普遍得到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确保每个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一名劳动力掌握1至2门实用增收技术,家庭自我发展能力明显提高。

  ——到2015年,对500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的危陋住房进行修缮或翻建。到2020年,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的危陋住房全部得到修缮或翻建。

  ——到2015年,建立起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框架,机构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居家服务同步发展,享受托养服务的残疾人达到1.2万人次。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逐步完善,监督和管理机制健全,托养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享受托养服务的残疾人达到2.5万人次。

  ——到2015年,农村残疾人公共文化和体育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普遍享有无障碍基本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

  四、政策保障

  (五)落实政策措施。

  落实国家和我市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公共服务措施和扶贫开发政策。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普遍纳入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深入落实并不断完善我市扶助残疾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残疾人救助、残疾学生及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残疾人康复救助、托养服务等扶助政策;全面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十七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1号),以及关于对农村重度和低保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政策。根据残疾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制定并实施新的扶贫开发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其他各项帮扶残疾人的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保障农村残疾人各项合法权益。

  (六)加大资金投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多渠道安排筹措资金,为落实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生活救助、生产和实用技术培训、扶贫基地建设、扶贫项目开发、重度和低保特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及残疾人托养服务、残疾学生和低保、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金补贴等予以资金保障。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

  (七)完善金融服务。

  继续安排农村残疾人扶贫贴息贷款,加大贷款投放。金融部门要针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提高贫困残疾人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部门适当简化贷款程序,完善信贷服务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的信贷和贴息支持。农村互助金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家庭发展生产提供支持。

  (八)实施特别扶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残疾人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标准的保险费。为落实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家庭无障碍改造、农村低保特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做好服务工作。研究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帮助有发展生产愿望的贫困残疾人家庭选择合适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在农村实施的重大工程中,充分照顾贫困残疾人利益;在农村拆迁、农村城镇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依照法规政策切实维护贫困残疾人合法权益。各类公共资源向贫困残疾人及家庭倾斜,创造条件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五、扶持措施

  (九)深化生活保障。

  加大对农村生活困难残疾人的帮扶救助力度,确保优先享受扶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救助;在此基础上,为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家庭的一级肢体、视力、精神残疾人和一、二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救助金,其他类别、级别的低保特困残疾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救助金。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统一城乡社会救助标准。

  (十)加强医疗和养老保障。

  做好扶贫与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把扶贫与社会保障有机结合。对重度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最低档次给予全额缴费补贴;认真落实将有关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规定和市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中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标准再增加5%比例给予救助的规定,区县在落实相关医疗救助政策时,应对残疾人给予适当照顾,逐步提高残疾人医疗救助水平。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和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非重度残疾人,自愿申请按照最低缴费比例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分别给予全额或50%的缴费补贴。

  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征地管理有关规定,在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落实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由申请用地单位以本市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40%的比例,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外另行安排被征地农村残疾人一次性缴纳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对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残疾人家庭,有关部门应给予补贴照顾。

  (十一)开展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和实用技术培训。

  全面落实残疾人就业援助政策和培训补贴政策,多渠道安排农村贫困残疾人稳定就业。组织安排农村残疾人参加实用技术培训,设置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培训项目,使农村残疾人通过培训掌握1至2门实用技术,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

  (十二)加强扶贫基地建设和扶贫项目开发。

  加大信贷资金和贴息支持力度,在对原有134个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进行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新建一批扶贫基地,每个乡镇(街道)要建设1个以上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进一步加强以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为主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优先选择适应设施农业、绿色生态农业和庭院经济等产业化发展趋势且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的农村经济实体,直接安置或帮扶带动残疾人就地就近从事生产劳动,稳定增加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推进扶贫项目开发,加强对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和扶贫开发项目的指导扶持力度,对管理严格规范、辐射带动力强、扶贫效果好的扶贫基地及时落实贷款贴息补助、培训就业补贴、绩效考核奖励等政策,加大补贴奖励力度,促进扶贫基地和扶贫开发项目不断提高安置帮扶残疾人劳动脱贫的实效。

  (十三)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

  统筹城乡发展,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就业岗位和创业项目,鼓励和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残疾人就地或就近到各类企业中安置就业或自主创业,促进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鼓励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农村残疾人就业,按规定将其招用的农村残疾人人数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享受相关补贴奖励政策;对集中安排农村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村残疾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残疾人同等的政策扶持。

  组织实施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项目,完成中国残联下达的任务指标。商贸流通企业在其配送中心、乡级店中安排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就业,计入本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动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龙头企业和加盟店铺优先安置有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协调商贸流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和帮助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加盟创办村级店;帮助创办村级店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落实经营场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扶持其经营平稳发展。

  (十四)实施扶贫安居工程。

  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财政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给予资金支持;有农业的区县自筹资金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边缘的重残、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危陋住房进行改造,改善困难残疾人住房条件。要有针对性地同步落实生活、生产、就业、子女助学等延伸扶持措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帮助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和生活状况。

  (十五)加大教育助残力度。

  加快有农业的区县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农村残疾人教育水平。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农村特殊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三免一补”(免杂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和为家庭生活困难住宿生补助生活费)及教育助学金补贴政策。加快发展农村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在乡村开办适合各类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康复需求的幼儿园和学前班。研究制定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补助政策。进一步加大为农村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服务的工作力度。为普通高中、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残疾人子女和农村残疾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农村残疾人子女和农村残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为接受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农村低保、特困残疾人家庭的在学子女和农村残疾学生发放本市助学金,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和农村残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十六)加强康复扶贫工作。

  依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发展简便易行、经济适用的康复技术,提供基本社区康复服务。在此基础上,充分依托和利用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教育机构等资源,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乡村、进家庭,组织开展辅助器具服务,推广辅助器具适配技术,提高服务水平。建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体系,使有需求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和早期康复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残疾预防知识,重点开展发现残疾儿童即时报告及早期康复工作试点,探索建立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的工作机制,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和发展。

  (十七)加强农村贫困残疾人托养服务。

  认真落实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和残疾人托养设施建设规范,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机制。以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和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搭建残疾人托养服务平台,在确保每个区县、每个乡镇(街道)建立不少于一个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将托养服务积极向村延伸,加快推进农村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日间照料、居家托养服务全面发展。

  (十八)发展农村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投入,鼓励和引导农村残疾人积极参加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加强“残疾人文化进乡村”活动站建设,增添农家书屋中的残疾人读物,开展残疾人文化活动,发放适合残疾人的文化活动器材,开展为农村残疾人送书送有声读物活动,全面加强对农村残疾人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特殊文化服务,进一步满足农村残疾人精神文化需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农村残疾人健身设施建设,配建适合残疾人健身的器械;残联为农村残疾人发放家用健身器材,组织农村残疾人因地制宜、就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康复身心,提高生产劳动和生活能力,增强文化体育促进健康的意识,使文化和体育健身活动逐步融入农村残疾人的日常生活。

  (十九)切实保障农村残疾人合法权益。

  加强农村无障碍设施建设,为农村有需求并具备改造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改善残疾人生活环境,提高残疾人生活品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法律服务。加强对农村残疾人的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残联专职联络员和村残协专职委员的作用,送法上门,送政策入户,提高农村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加大农村残疾人帮扶解困和服务力度。

  认真组织开展农村残疾人生活情况调查,把帮扶救助农村生活困难残疾人作为重点,纳入每年市政府为残疾人办实事的安排意见和“百千万惠残工程”,认真组织落实,努力防止出现返贫现象。依托农村金融机构、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各行业协会组织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生活服务。

  (二十一)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

  在农村广泛深入开展助明、助聪、助困、助学、助行“五助行动”和为残疾人解难题送温暖活动,同时广泛宣传和组织动员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津部队、慈善机构等社会各界以及各级党、团组织,与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残疾人家庭结对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协调落实各项社会保障和扶贫救助政策,选择适合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就业岗位或劳动生产经营项目,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支持和经营服务。积极组织实施“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作用,共同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稳定脱贫,完成我市和中国残联下达的助残扶贫任务指标。

  六、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切实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协调,认真组织本方案的实施、指导和检查考核,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分解指标,量化考核,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并抓好落实,加强对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全市要建立市政府残工委负总责、区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受益到人的工作机制。

  有关部门要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作为重点纳入工作职责,并给予大力支持、对口指导,在同等条件下对农村贫困残疾人优先扶持。要指导基层组织帮扶贫困残疾人,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和对残疾人的扶贫救助政策,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状况。要组织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残疾人自立自强的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要对农村残疾人扶贫监测给予指导。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选择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基层残联专职联络员、村残协专职委员、“农家书屋”残疾人管理员等工作。要指导鼓励各商业银行开展农村残疾人扶贫信贷,创新产品,优惠利率,简化手续,提供无障碍服务;要优先为从事种植、养殖和手工艺加工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及残疾人家庭提供信贷支持。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并指导各区县残联组织实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

  (二十三)充分发挥残联组织作用。

  各级残联积极发挥自身作用,参与残疾人扶贫规划制定、统筹协调扶贫资金和物资分配以及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与残疾人扶贫开发相结合,以任务促建设,以建设保任务,促进基层残疾人扶贫服务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作用,为残疾人扶贫开发提供组织保障。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要将各项政策措施及服务向农村延伸,依托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劳动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服务。

  (二十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完善残疾人扶贫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加大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审计监管,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等现象,确保资金安全。

  (二十五)做好统计监测绩效评估。

  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列入政府统计、监测和检查范围,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对残疾贫困人口和残疾人扶贫规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动态监测。在规划执行中期和期末进行全面考核与绩效评估。

  有农业的区县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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