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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
2015-08-27  

  为做好本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治疗和康复工作,建立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机制,依据中残联、国家卫计委《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制订《天津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相关部门和机构职责,0-6岁儿童残疾筛查范畴(视力、听力、肢体、智力和孤独症五类),评估和早期干预路径,工作要求,转介和信息管理等,并附以五类残疾儿童筛查技术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对0-6岁儿童残疾的筛查、转介、评估以及早期干预等相关服务内容提出工作要求。

  (二)本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残联及医疗卫生、康复等相关机构。

  二、内容

  (一)在新生儿及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开展儿童残疾筛查服务,重点对视力、听力、肢体、智力以及孤独症五类残疾儿童进行筛查评估。

  (二)按照本规范配套的各类残疾筛查与评估技术要求(见附件1—附件5),对机构内出生或辖区管理儿童进行残疾筛查的告知、筛查、转介与评估。

  (三)做好辖区儿童残疾筛查的信息登记、转介、阳性追访及管理工作。

  三、职责

  (一)行政管理机构

  1.卫生行政部门

  (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对残疾初筛机构、复筛机构及评估诊断机构进行认定。

  (2)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制定0-6岁儿童残疾筛查人员的培训规划,组织开展专业培训。

  2.残联

  (1)开展儿童残疾预防、康复政策宣传;牵头组织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按规定给予救助,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康复权益。

  (2)牵头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认定,组织各种残疾康复技术、人员的培训。

  (3)承担残疾儿童康复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康复机构的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残疾儿童随访、家庭康复培训和指导工作。

  (二)专业机构

  1.医疗助产机构

  (1)承担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的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听力筛查。

  (2)负责疾病筛查儿童的信息采集、登记及信息录入。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承担辖区管理儿童的髋关节发育不良、先天性白内障筛查告知与转介工作。

  (2)承担辖区管理的0-6岁儿童脑瘫、智力低下、孤独症的初筛及转介工作。

  (3)负责疾病筛查儿童的信息采集、登记及信息录入。

  3.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1)承担辖区内0-6岁儿童先天性白内障、髋关节发育异常的初筛和转介工作。

  (2)承担辖区内儿童脑瘫、智力低下、孤独症的复筛和转介工作。

  (3)承担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及质量控制。

  (4)承担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筛查信息管理工作,对上报疑似残疾儿童实施分类登记及转介管理。

  (5)为疑似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干预、随访服务。

  4.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

  (1)承担全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的技术规范制定、筛查技术培训及质量控制。

  (2)承担全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的听力障碍、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白内障、髋关节发育异常的复筛、转介工作。

  (3)负责全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信息管理工作,并与残联进行信息对接。

  5.诊断、残疾评估机构

  (1)按照《天津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儿童残疾的评估诊断,进行信息登记并将结果录入天津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录入)。

  (2)具备残疾证鉴定的机构承担儿童残疾的评估工作,并进行残疾评估结果的信息录入。

  (3)告知确诊儿童监护人到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干预,并按照要求进行转介。

  6.康复机构

  (1)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康复和早期干预、康复救助服务,定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质量控制和工作督导。

  (2)按规定做好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康复干预及救助信息的管理工作,定期向残联上报。

  (3)宣传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向服务对象家属、助残志愿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和干预方法;做好康复咨询和转介服务,做好康复随访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人员要求

  1.初筛、复筛人员

  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儿童残疾专项筛查技术培训。

  2.诊断、残疾评估人员

  符合筛查技术规范中的专业、资质要求,并掌握相关诊断、评估技术。

  3.康复人员

  应具有国家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证书。

  (二)机构要求

  1.筛查机构

  开展儿童残疾筛查的机构须经市卫生计生委认定,并依据开展儿童残疾筛查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设施。

  2.诊断、残疾评估机构

  开展儿童残疾评估诊断机构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市卫生计生委和/或市残联认定。

  3.康复机构

  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干预的机构须按照相关规定登记注册,具有行业资质,依据残疾儿童康复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转介要求

  在开展0-6岁儿童残疾初筛、复筛、评估及康复工作过程中,需尊重家长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在家长自愿的原则上,填写二联转介单,进行转介、评估和康复服务。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初筛疑似残疾的儿童填写《0-6岁儿童残疾初筛转介表》(见附件6),转介至上级机构,并进行信息录入。

  2.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转介儿童进行复筛和信息登记,并进行复筛信息录入。对复筛疑似残疾儿童转介到相关残疾评估诊断机构,并填写《0-6岁儿童残疾复筛一览表》(见附件7)、《0-6岁儿童残疾复筛个案登记表》(见附件8)和《0-6岁儿童残疾评估二联转介单》(见附件9)。

  3.诊断、残疾评估机构对转介儿童进行诊断、评估、信息登记,填写《天津市评估机构0-6岁儿童残疾评估结果登记表》(见附件10)和信息录入,并根据儿童康复需求转介到康复机构。

  4.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汇总各类残疾评估机构的评估信息,与残联进行信息交换。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由残联负责联系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安置,开展机构康复、社区与家庭康复。

  (四)转介流程图

  (五)质量控制

  1.质控内容

  (1)筛查人员培训率:筛查人员参加区县级以上专业机构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培训,且考核合格。培训率100%。

  (2)筛查率:以区、县为单位,某残疾类型筛查人数占同期应筛查人数的百分比。筛查率达到80%以上。

  (3)转介(诊)率:以区、县为单位,对初筛结果为可疑或异常儿童已转介(诊)到相应机构进行复筛、评估诊断的人数占同期需要转介(诊)人数的百分比。转介(诊)率达到90%以上。

  (4)筛查方法标准化:初筛、复筛、评估诊断方法应符合0-6岁儿童残疾筛查技术规范,以区、县为单位,统计各类型残疾初筛(复筛)工具、方法及仪器设备等是否达到标准化。筛查方法标准化达到95%以上。

  (5)随访率:以区、县为单位,各种类型筛查转介(诊)后进行结局随访的人数占应随访人数的百分比。随访率达90%以上。

  (6)筛查信息完整性:按照各种残疾筛查登记卡、册,统计错漏项等,错漏项应小于5%。

  2.质控方法

  各项质量控制均采用两级质控,一级质控由区、县卫生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每年一次。质控比例为抽查辖区内50%筛查机构进行质控;二级质控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相关人员,每两年一次,质控比例为抽取辖区内20%筛查机构进行质控。各级质控均应将质控结果进行登记,对不能达到筛查工作要求的机构提出意见,并限期整改。

  (1)筛查人员培训率及上岗情况

  ①核查筛查人员培训时间、考核成绩等培训档案。

  ②现场核查人员操作、结果记录及人员签字等筛查流程。

  (2)筛查方法标准化

  按照不同类型残疾指定筛查仪器(量表)进行筛查。

  ①仪器法:筛查仪器应为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号,检验合格,且在规定可使用的年限内。

  ②量表法: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准确记录筛查结果,录入或登记到指定的系统中。

  (3)筛查率:以某种残疾应筛查的年龄为界,统计该年龄段儿童在某一地区的总人数及筛查人数,计算筛查率。

  (4)转介(诊)率:根据定期上报转介(诊)人数,核对其到相应机构进行复诊(筛)情况,计算转介(诊)率。

  (5)随访率:从所有需要随访儿童中抽出10%进行电话/现场询问,进行随访情况的核对。

  (6)筛查信息完整性:抽取某种残疾筛查登记卡,查看各项目填写情况,包括:漏项,错项,真实性及逻辑性。

  (六)信息管理

  1.各筛查机构筛查人员按照规定的筛查表(卡)填写儿童及家长的信息及筛查结果,并进行信息录入。

  2.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定期核查、收集辖区内残疾筛查的各种信息。

  3.评估诊断机构按照工作规范,登记、录入儿童结果。

  4.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与市残联核查全市筛查、复筛、评估诊断、康复干预信息,将转介儿童的残疾评定结果定期反馈至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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