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智力残疾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智力显著低于一般水平(发育商小于70),并伴有适应行为障碍。
由于儿童早期大脑发育的可塑性、代偿性特点,部分评估为智力残疾的儿童在发育期间可能转归正常,因此在智力残疾评估时须注意发育期儿童的特殊性。
二、智力残疾筛查
(一)初筛
1.初筛对象:辖区管理的7岁以下儿童。
2.初筛年龄:儿童出生后5-10个月标准化发育筛查量表筛查及在任何年龄出现适应能力、大运动、精细动作、语言、个人社交技能落后于同年龄组的儿童。
3.初筛机构及初筛人员
(1)初筛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初筛人员:初筛机构儿童保健人员,经过市级智力残疾初筛工作培训,考核合格。
4.初筛环境要求
独立的智测室,环境要相对安静、安全。须配备测查桌椅、测查床等。四壁勿做任何装饰,以免分散儿童注意力。
5.初筛工具
标准化发育筛查量表,包括小儿智能发育量表(DDST)或0-6岁儿童发育筛查量表(DST)。
6.初筛方法
采用标准化发育筛查量表,初筛人员应严格按照《小儿发育筛查参考手册》或《0-6岁儿童发育筛查测验使用手册》操作。
7.转介指标
符合下列指标之一者,须转介至复筛机构。
(1)初筛可疑:小儿智能发育量表(DDST)结果为可疑或0-6岁儿童发育筛查量表(DST)在70-84分之间儿童,于转介后4周内到复筛机构进行复筛。
(2)初筛异常:小儿智能发育量表(DDST)结果为异常或0-6岁儿童发育筛查量表(DST)小于70分的儿童,于转介后1-2周内到复筛机构进行复筛。
8.转介方法
对转介儿童填写“天津市0-6岁儿童残疾初筛转介表”(或《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技术规范》中的转诊告知单)(一式两份),家长确认签字。第一联筛查机构留存,第二联交由家长带至复筛机构。
(二)复筛
1.复筛机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2.复筛人员: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经过市级“0-6岁儿童神经心理发育评估(首都儿科研究所编制)”筛查方法培训,考核合格。
3.复筛工具:0-6岁儿童神经心理发育评估(首都儿科研究所编制)。
4.复筛方法
儿童神经心理发育评估适用于0-6岁的儿童,用于测评儿童的发育水平,分为适应能力、大运动、精细动作、语言、社交行为五部分。
5.转介指标
标准化发育量表测查结果异常的儿童(心理发育评估总分低于70分者;或总分在85分以上,单项得分低于70分者);测查结果可疑儿童(心理发育评估总分在70—84分者)在测查后4周复查仍为可疑者,考虑智力或脑性瘫痪等残疾者,转介到儿童智力残疾或脑性瘫痪等评估机构。
6.转介方法
对转介儿童填写“天津市0-6岁儿童残疾评估二联转介单”(或《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技术规范》中的转诊告知单)(一式两份),家长确认签字。第一联复筛机构留存,第二联交由家长带至评估机构。
7.转介管理
复筛机构对所有需要复查、转介儿童进行纸质登记,并予以追访。
三、智力残疾评估
(一)评估机构
1.评估机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2.评估人员:评估机构精神卫生专业的高级职称医师,或儿科专业的高级职称医师,从事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工作5年以上。
3.房屋设施:具有独立的心理行为测查室。
4.技术:掌握儿童发育进程,能够使用“盖塞尔(Gesell)发展诊断量表”和“婴儿-初中学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用于6月-6岁人群)”进行儿童智力残疾评估。
5.设备:“盖塞尔(Gesell)发展诊断量表”评估量表及测试工具,辅助设备包括适合测试用的桌椅、围栏或有栏的床、小楼梯、进行大运动的场地。“婴儿-初中学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用于6月-6岁人群)”评估量表、手册及记录表。
(二)评估方法
采用“盖塞尔(Gesell)发展诊断量表”对儿童智力状况进行评估,处于边界值或检查不配合的儿童应结合“婴儿-初中学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评估结果确定智力残疾及其分级。1岁以内儿童除了已经确诊患有影响智能发展的疾病或综合症时,原则上不做智力残疾诊断。
四、智力残疾早期干预
对于智力残疾筛查阳性的儿童及家庭,针对筛查中发现的养育及发育问题进行残疾预防咨询指导。确诊为智力残疾的儿童及家庭,指导家庭进行病因学检查与诊断,选择适宜的医疗、康复服务,并根据残疾程度不同,指导家庭采用家庭康复与机构康复结合的形式,以改善儿童的认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