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力残疾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受限,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
听力残疾均指双耳而言,若双耳听力不同,以听力较好一耳听力损失情况作为评估依据。较好一耳的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0dBHL者为听力残疾。
二、听力残疾筛查
(一)初筛
1.初筛对象:0-6岁儿童。
2.初筛年龄:出生后48小时后或出院前新生儿;任何年龄段发育问题提示可能存在听力异常的儿童。
3.初筛机构及筛查人员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和新生儿抢救的医疗机构,以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2)筛查人员: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培训,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4.初筛环境要求:配有一间通过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5.初筛工具:筛查性耳声发射仪(DPOAE)和/或自动听觉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进行筛查。
6.初筛方法: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版)操作。
(1)询问听损伤高危因素(见说明),包括耳外观有无外耳畸形、外耳道异常分泌物等;
(2)进行耳声发射检测。
7.转介指标
符合下列指标之一者,须转介至复筛机构。
(1)初筛机构发现具有听损伤高危因素者或听力初筛未通过者。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发现任何年龄儿童可能存在听力异常的情况。
8.转介方法
对转介儿童填写“天津市0-6岁儿童残疾初筛转介表”(或《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技术规范》中的“天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初筛报告单”)(一式两份)告知,家长确认签字。第一联转介机构留存,第二联交由家长带至复筛机构。其中新生儿在出生后42天(早产儿按预产期计算顺延)进行复筛;其他情况发现异常随时进行复筛。
(二)复筛机构
1.复筛机构: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
2.复筛人员: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喉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3.复筛工具
①耳镜:用于外耳道、鼓膜检查。
②筛查型耳声发射仪(DPOAE):适用于0-6岁儿童听力筛查。
③自动听觉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适用于0-3岁婴幼儿。
④声级计:用于测量并监控听房间内的本底噪声。
4.复筛方法
(1)电耳镜检查:检查有无外耳道、鼓膜异常。
(2)听力检查:采用自动听觉脑干诱发电位仪和筛查型耳声发射仪进行听力检查。
5.转介指标和方法
任何一种复筛方法阳性者均须预约时间进行听力障碍诊断和残疾评估,并对其进行追访。必要时转介至评估机构。
三、听力残疾评估
(一)评估机构
1.评估机构: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2.评估人员
(1)听力残疾评估:耳鼻喉科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听力测试:耳鼻喉或临床医学专业,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喉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取得听力学诊断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3.房屋设施:测听室要求室内光线柔和、温度适宜、物品陈设简洁,房间面积10m2左右,听力残疾评估要求测听室本底噪声≤25dB(A),符合GB/T16403、GB/T16296国家标准。
4.技术:能使用电耳镜进行耳科一般检查;独立完成纯音听力测试;能综合行为测听、耳声发射、脑干诱发电位及声导抗测试结果进行综合听力学评估,做出诊断及鉴别诊断,确定听力残疾级别。
5.设备:电耳镜、纯音听力计、声场、视觉强化装置、诊断型耳声发射仪、听觉脑干诱发反应仪、声导抗仪。
(二)评估方法
1.主观测听:在标准测听室内采用纯音听力计及辅助装置进行行为测听。0-6个月儿童采用听觉行为观察法;6个月-3岁儿童采用视觉强化测听法;4-5岁儿童采用游戏测听法;5-6岁儿童采用纯音测听法。
2.客观测听:采用脑干诱发电位、耳声发射、声导抗等客观测听方法进行综合听力学评估。
四、听力残疾早期干预
确诊为永久性听障儿童,应及早转介到康复干预结构或在康复干预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社区家庭早期干预。干预内容包括助听器验配、人工耳蜗植入及系统的听觉言语康复训练,并定期进行康复效果评估。
说明:
新生儿听损伤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10)体外膜氧;
(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
(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
(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