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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0-6岁儿童视力残疾筛查技术
2015-08-27  

  一、视力残疾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常规验光方法的最佳矫正远视力不能矫正到0.3,或者是视野半径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视力残疾分低视力和盲两类。低视力是指双眼中视力较好眼矫正视力小于0.3(不包括0.3),而大于等于0.05(包括0.05)。盲是指双眼中视力较好眼矫正视力小于0.05(不包括0.05),或者视力虽好但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

  二、视力残疾筛查

  (一)初筛

  1.初筛对象:辖区管理的0-6岁儿童。

  2.初筛年龄:儿童出生后历次定期健康体检时,以及任何年龄出现眼病或外伤导致视力障碍儿童。

  3.初筛机构及筛查人员

  (1)外眼、视力筛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托幼机构,其筛查人员经过区、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2)晶状体筛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参加市级白内障筛查培训,考核合格。

  4.初筛环境要求

  (1)外眼、视力筛查:环境要相对安静,有独立儿童体检室,室内光线明亮,配备检查桌椅,手电筒。

  (2)晶状体筛查:检查室一间,独立使用,做遮光处理。筛查室要远离感染性疾病门诊,通风良好,保持整齐、干净。配备诊察床、诊桌、诊椅等。

  5.初筛工具

  (1)目测眼外观:0-6岁儿童,其中1岁以下儿童采用手持裂隙灯检查晶状体、检眼镜检查红光反射。

  (2)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4-6岁儿童。

  6.初筛方法

  (1)眼外观检查:检查有无眼部结构的畸形和缺损,瞳孔区发白或眼球震颤等。

  (2)视力检查:0-3岁儿童应用注视人脸追视人或物品,4-6岁儿童采用视力表进行视力检查。

  (3)晶状体检查和红光反射:小儿取平卧位,查追光或遮盖厌恶反应,手持裂隙灯检查眼前节(角膜、前房、晶体);检眼镜检查红光反射。

  7.转介指标

  (1)符合下列指标之一者,须转介到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进行复筛。

  ①眼外观检查眼部结构明显畸形或有病变者;

  ②儿童注视人脸、追视人或物品筛查阳性者;

  ③视力检查双眼最佳视力低于0.3;

  ④任何一眼晶状体检查或红光反射检查结果“可疑”或“异常”;

  ⑤具有白内障高危因素者;

  ⑥新生儿访视时,告知出生体重<2000g、孕周<32周的早产儿和/或低出生体重儿或疑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者的家长,应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时及时进行眼部检查。

  (2)无上述情况的儿童在6月龄和1岁时,均须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晶状体复筛。

  8.转介方法

  对转介儿童填写“天津市0-6岁儿童残疾初筛转介表”(或《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技术规范》中的转诊告知单)(一式两份),家长确认签字。第一联筛查机构留存,第二联交由家长带至复筛机构。

  (二)复筛

  1.复筛机构: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2.复筛人员:中级以上职称或高年资医生(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过眼科专业培训。

  3.复筛工具

  (1)手持裂隙灯和检眼镜:前者检查晶状体,后者检查红光反射。

  (2)聚光手电灯:用于瞳孔反射和眼球追随运动检查。

  (3)红球:直径5cm左右的红球,用于红球试验。

  (4)视力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不配合的儿童可选用儿童图形视力表。

  4.复筛方法

  (1)眼外观检查:检查有无眼部结构的畸形和缺损,瞳孔区发白或眼球震颤等。

  (2)晶状体检查和红光反射:同初筛方法。

  (3)视力检查:根据儿童年龄选择相应的视力评估方法,如光照反射、瞬目反射、红球试验、眼球追随运动、视力表检查等(表1)。

  表1 0-6岁儿童双眼视力筛查的阳性指标

  年龄

  双眼视力筛查方法

  筛查阳性结果

  0-3岁

  光照反射

  瞬目反射

  红球试验

  眼球追随运动

  无瞳孔对光反射

  无瞬目反射

  不寻找红球

  不追随灯光或目标

  3-6岁

  儿童图形视力表

  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

  双眼最佳视力低于0.3

  5.转介指标

  符合下列指标之一者,须转介至评估机构。

  (1)眼外观检查眼部结构有明显畸形或有病变者。

  (2)表1中视力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3)晶状体检查或红光反射结果发现可疑或异常者。

  6.转介方法

  对转介儿童填写“天津市0-6岁儿童残疾评估二联转介单”(或《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技术规范》中的转诊告知单)(一式两份),家长确认签字。第一联复筛机构留存,第二联交由家长带至评估机构。

  三、视力残疾评估

  (一)评估机构

  1.评估机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2.评估人员:眼科专业高级职称医师,从事视觉残疾康复工作10年以上。

  3.房屋设施:配备视觉残疾鉴定检查的独立眼科诊室。

  4.技术:能独立完成视觉行为观察和视力检测并矫治,能对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做出诊断及鉴别诊断,确定视力残疾级别。

  5.设备: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儿童图形视力表、选择观看视力检查视标;裂隙灯、眼底镜、超声仪、眼底照像、视野计等。

  (二)评估方法

  依据双眼矫正视力、视野、眼电生理等检查结果,结合致盲性眼病的诊断标准进行视力残疾评估。常用视力和视野检查方法如下:

  1.视力检查:选择观看视力检查,适用于2岁及以下儿童。4-6岁儿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双眼远视力。

  2.A超或IOL-Master眼轴长测定,判断眼屈光状态。

  3.B超或彩超检查,判断是否存在玻璃体混浊、玻璃体腔占位病变、视网膜脱离以及血管异常等。

  4.视野:一般采用对比法结合弧形视野计检查视野。

  5.眼底:散瞳及间接检眼镜眼底检查,或眼底照像。

  6.眼压:压平眼压计或指压法。

  四、视力残疾早期干预

  确诊为低视力和盲的儿童,除了药物、手术治疗之外,应及早转介到康复干预机构或在康复干预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社区家庭早期干预。干预内容包括光学助视器的验配和应用、人工电子视觉仪及科学系统的视觉康复训练。

  说明:由于天津市从2009年开始在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对生后6-8周婴儿进行白内障筛查,筛查技术比较成熟,因此儿童白内障筛查仍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而眼外观、视力筛查在儿童定期体检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托幼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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