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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2015-08-26  

  根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法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计入用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各单位应于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持规定的年审材料,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度审核,或登陆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网上申报系统(网址:www.jysb.org.cn),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审核。在天津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渤海石油企业,到滨海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度审核。

  2014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缴纳标准按2014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通过地税部门远程申报纳税系统缴纳,或到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税部门办理缴纳手续。在天津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渤海石油企业,到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缴纳手续。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度审核,经公告督促后仍不进行年度审核的单位,按规定全额征缴保障金。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市或所在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向其发出保障金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

单位办理年度审核应提供的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单位填报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和《单位计划招用残疾人就业和岗位技能培训意向表》;

2.单位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每季末月职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提供基本材料和以下材料:

1.单位填报的《单位残疾人职工基本情况表》;

2.单位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4.《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原件、复印件)。

三、有以下情况的单位还需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单位,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人员名册》。

2.2014年新开办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雇用退休职工的,需提供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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