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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关于进一步规范 残疾评定工作的通知
2015-08-22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残联:

  为合理调整残疾评定职责,规范残疾类别、等级的变更和核实撤销手续,明确复查鉴定程序,严肃政策法纪,更好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申领人提供就近就便服务,现就进一步规范残疾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评定医院及负责范围

  1.在原有指定天津市残疾评定医院的基础上,除市内六区残疾评定工作仍由原残疾评定医院负责外,其他各区县卫生局、残联可根据本区县医疗机构资质能力,筛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负责本区县相应残疾类别的评定工作,经区县政府残工委同意后,填写《区县负责残疾评定医院审批表》(附件1),报市卫生局、残联审核备案。各区县同一残疾类别的残疾评定工作只能确定一家医院负责。

  2.对本区县无具备相应残疾类别评定资质医疗机构的,区县卫生局、残联需上报《申请市级评定医院负责区县相应残疾类别评定审批表》(附件2),经市卫生局、市残联审定,其相应残疾类别的评定工作可由原指定的评定医院负责。

  3.天津市儿童医院负责全市16岁以下儿童的智力残疾评定工作。

  4.残疾评定医院在进行残疾评定时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标准和诊断评定方法进行评定,不得仅凭主观判断。

  二、对行动不便的困难申领人实行入户残疾评定

  1.申请肢体残疾《残疾人证》的困难申领人,如本人自主及在他人帮扶下出行均十分困难,到残疾评定医院途中可能导致病情加重的,可由其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向申领人户口所在街乡镇残联提出入户残疾评定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入户残疾评定审批表》(附件3),并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应病历资料(所需资料参照《申请肢体残疾入户残疾评定应提供的医学证明资料》附件4)。街乡镇残联须入户核实申请人情况,对确需提供入户残疾评定服务的,上报区县残联。入户残疾评定由区县负责残疾评定医院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含副主任医师职称)的医生、区县残联和街乡镇残联具体负责入户残疾评定人员,组成残疾评定小组开展入户残疾评定。

  市内六区的肢体残疾困难申领人提出入户残疾评定申请的,按以上程序办理申请、核实手续后,由区残联报天津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派出入户残疾评定医生,与区、街残联具体负责入户残疾评定人员组成评定小组进行入户残疾评定。

  区县和街乡镇残联具体负责入户残疾评定人员名单需报市残联备案,如人员调整,应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上报。

  2.入户残疾评定小组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明确记录申请人残疾特征,对照评定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填写《入户残疾评定表》(附件5)。《入户残疾评定表》需由入户残疾评定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经负责残疾评定医院分管院长、残联分管理事长分别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作为核发《残疾人证》的依据;市内六区《入户残疾评定表》需经天津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分管主任、区残联分管理事长分别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入户残疾评定小组要对残疾人残疾部位、相关病例记录拍照,与《残疾人证》档案一并保存。

  3.其他类别《残疾人证》的申领人申请入户残疾评定的,参照肢体类入户残疾评定的申请审批、提供相应病历资料和入户残疾评定的程序办理,提供的相应病历资料由各类别残疾评定医院规定。申领人提供评定医院所需的相应病历资料后,由负责相应类别残疾评定的医院确定是否进行入户评定。对确需入户评定的,各级残联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4.入户残疾评定的鉴定费、诊查费、医师出诊费由申请人负担,负责残疾评定医院开具正式收据。对生活困难申请人负担的入户残疾评定相关费用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适当救助。

  三、残疾类别、等级的变更和核实撤销

  在《残疾人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残疾类别、等级发生变化或对持证人残疾类别、等级的真实性等存在异议的,持证人应主动申请或配合残联到指定医院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区县残联根据重新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因重新残疾评定后不符合残疾标准或经调查核实原《残疾人证》虚假情况属实应予撤销的,由区县残联向原持证人或监护人送达《撤销<残疾人证>送达通知书》(附件6),在原持证人或监护人签收后(如原持证人或监护人拒绝签收的,在其家庭显著位置张贴拍照,视为送达),办理相关《残疾人证》撤销手续,并在市级报刊刊登撤销公告,公告费用由市财政预算资金予以保障。

  四、复查鉴定和违纪处理

  1.成立天津市残疾评定复查鉴定委员会,由市和区县负责残疾评定医院的评定医师组成复查鉴定专家库,负责全市残疾评定复查鉴定工作。对残疾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按《天津市残疾评定复查鉴定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复查鉴定。天津市残疾评定复查鉴定委员会根据全市残疾复查申请的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季度第三个月召开复查鉴定会。复查鉴定会人员由天津市残疾复查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3名负责相应残疾类别评定的医生,与市卫生局选派的3名专家、市残联1名工作人员共同组成,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鉴定。复查鉴定费用按《天津市残疾评定复查鉴定办法》的规定,由复查鉴定申请人和区县残联分别负担。

  2.对在残疾评定、服务管理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评定医生、残联工作人员,由市、区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取消从事残疾评定和服务管理工作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残联〔2008〕17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评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残联〔2008〕179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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