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使用扶贫贴息贷款的单位:
1、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直接安置、帮扶残疾人花名册;
3、与直接安置就业的残疾人签订的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复印件);
4、与被帮扶残疾人签定的“生产劳动帮助服务协议”、“实用技术培训指导协议”、“岗位技能培训协议”、“农用物资供应支持协议”“种养或农副产品收购包销协议”、“资金及收益保证协议”等签约式扶贫措施;
5、与被帮扶、带动残疾人的具体内容情况记录。
二、使用扶贫贴息贷款的单位:
除需提供上述2—5项材料外还应提供:
1、《间接式扶持协议》;
2、履行间接式扶持义务,缴纳间接式扶持资金的票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