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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24-03-18  

(职能介绍)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残工委),是市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在天津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市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分析研究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形势,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残疾人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为残疾人办实事,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事项、重要工作推进完成情况;动员社会力量,激发社会潜能,广泛开展扶助活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排忧解难;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残工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及联络员会议,深入基层调研服务、督导检查,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重大问题。

  三、市政府残工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市政府残工委委员参加,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残疾人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分析通报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听取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究确定残疾人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和需由市政府残工委讨论解决的其他重要问题。

  四、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参会人员由召集人确定,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残疾人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制定由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工作和活动的方案;研究确定涉及残疾人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或需由市政府残工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五、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通常由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主任召集。联络员会议主要对落实市政府残工委确定的重要事项、拟提请市政府残工委审议的事项、需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做研讨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汇报有关工作情况。

  六、市政府残工委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请示报告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

  七、市政府残工委每季度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工作简报等形式向各成员单位通报一次工作情况。

  八、市政府残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经市政府残工委主任同意;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经市残工委办公室主任同意。

  九、市政府残工委委员、联络员需要调整的,成员单位应在15日内将调整人员信息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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