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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药费生活费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09-19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药费生活费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天津市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药费生活费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精神卫生服务保障措施,切实做好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康复工作,减轻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及家庭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救助原则是通过政府、社会和家庭等多渠道筹资,保障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和基本生活。

  第三条救助对象: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精神疾病患者;

  (二)享受城镇特困救助家庭中的精神疾病患者;

  (三)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精神疾病患者;

  (四)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精神疾病患者;

  (五)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

  (六)因患精神疾病使本人或家庭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

  第四条救助方式:

  (一)严重肇事肇祸的救助对象,由市安康医院负责免费强制收治。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精神疾病患者(以下简称“三无精神疾病患者”),由市安宁医院负责免费集中收治;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由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疾病疗养院负责免费集中收治。

  (三)其他救助对象可在本市医保定点精神卫生机构就医,由于医疗费用负担沉重造成生活贫困的,由区县残联负责医疗救助,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生活救助。

  第五条救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市安康医院免费强制收治的患者,在院治疗期间,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核拨医疗费和生活补助。

  (二)市安宁医院免费集中收治的患者,在院治疗期间,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核拨医疗费和生活补助。

  (三)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疾病疗养院免费集中收治的患者,在院治疗期间,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900元标准,核拨医疗费和生活补助。

  (四)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精神卫生机构就医,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提高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367号)规定,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只收取一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槛费,并减除门槛费的50%。在享受上述医保优惠政策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提出救助申请。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贫困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由区县政府负责。区县残联负责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包括日常服药和医院就诊),资金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生活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区县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

  第六条救助资格认定及申报程序:

  (一)市安康医院强制收治的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市安宁医院集中收治的“三无精神疾病患者”,由收治医院在收治当月向患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实其身份,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区县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审核确认,报市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疾病疗养院集中收治的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由市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其他救助对象,由其家属凭确诊医院出具的精神疾病诊断书、医药费开支单据,以及低保证、医疗救助卡或家庭收入证明(患者有工作单位的,还需由单位开具生活贫困证明)等,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或乡镇政府民政助理提出救助申请,并通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核确认。

  第七条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的身份审核确认工作,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及时收容和治疗“三无精神疾病患者”,并积极做好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生活救助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强制收治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

  残联部门:负责精神残疾证的审批,以及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参保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优惠政策,会同市卫生部门研究制定《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基本治疗药品目录及诊疗目录》。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精神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并对政府核拨的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疗费和生活费单独建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负责集中收治贫困精神疾病患者救治经费的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并监督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各区县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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