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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9-08-19  

  环城四区和二区三县卫生局、残联,市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我市农村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早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宏伟目标,市卫生局、市残联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02]68号)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

  根据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以及我市创建残疾人工作示范市的具体部署,为早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我市的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要在目前进行的农村卫生改革工作中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02]68号)、《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方案》、《天津市实施〈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2010)〉意见》(津卫妇[2003]462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的主要工作内容

  目前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主要开展了白内障复明、低视力康复、聋儿康复、精神病防治康复、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与服务、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根据各项康复工作的特点和国家的要求,结合农村基层实际,我们本着“依托、融入、服务”的原则在农村社区主要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残疾人康复训练与康复服务、残疾儿童筛查等工作。

  1、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

  进一步完善精防技术指导网络和治疗康复系统并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相融合,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卫生系统的专业技术优势,规范精防统一表卡,监护随访病人,进行阶段性评估,指导、监督患者服药,防止病情复发。普及精神卫生知识,预防精神疾病发生,提高精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

  农村社区卫生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康复训练、医疗服务、转介服务和残疾预防等工作,使残疾人在社区、家庭中就近就地得到医疗康复服务。针对社区中肢体障碍(尤其偏瘫、脑瘫)患者较多,而且行动不便的特点,重点开展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康复训练,指导其使用矫形器和训练器具;指导家长对智残儿童开展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六方面的能力训练,并对训练效果进行阶段性评估。

  3、残疾儿童筛查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产科、妇幼保健机构要普遍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如:新生儿听力筛查、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神经管畸形、21—三体综合症等疾病),在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的指导下,统一筛查工具、筛查方法和诊断标准,对筛查出来的患儿登记造册,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残联,并提供转介服务;各级残联组织在工作中对新发现的残疾儿童线索,要转介到社区医疗康复机构进行筛查、诊断。社区妇幼保健网络在四、二、一查体中开展对0—6岁残疾儿童的筛查,建立残疾儿童发现随报制度,发现患儿及时上报,并提供转介服务。

  二、加强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的主要措施:

  1、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托社区服务网络、社区卫生网络和基层残疾人组织,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区县、街乡镇、村居委会三级康复的组织管理网络、技术指导网络、训练服务网络建设,切实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共同推进的社会化康复工作体系;为广泛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搭建操作平台。

  2、根据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内容,各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承担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工作,发挥医疗康复的专业技术优势,努力提高基层康复工作的技术含量和专业水平。各区县在制定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时要明确精神病人监护率、重症精神病人规范管理率、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率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出生缺陷监护率等考核评价指标,稳步推进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

  3、各级卫生部门要将精神病防治康复、肢残康复训练、脑瘫康复训练、智残儿童训练、残疾儿童儿童筛查等专业知识纳入社区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并将培训与医学继续教育相结合,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切实提高农村社区卫生人员的医疗康复水平。各级残联组织要积极协助农村社区卫生部门开展社区康复培训,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4、市、区县分别组建残疾人社区康复技术指导组并确定相应的医疗机构为当地技术资源中心,面向基层逐级培训人员,传授训练方法,普及康复知识,提供康复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5、各区县要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康复训练服务网络,使残疾人就地就便得到康复训练与服务。

  6、各区县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12号)要求,落实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经费,同时要努力探索市场经济下社区康复可持续发展的途径、机制。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有偿服务、低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调动医患双方的积极性。针对贫困、特困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区县残联要积极筹措经费,在康复机构减免收费的基础上,提供适当的补贴,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天津市农村2001—2010初级卫生保健规划》中对重点人群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残疾人的管理,并注意典型地区的培养和经验的总结。市卫生局、市残联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阶段性检查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总结和推广,对典型地区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认真探索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的工作方法、模式,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确保我市农村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规范、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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