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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
2014-09-17  

 一、背景

  ──“十一五”期间,我市积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权威。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市高院、市检察院、司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和残联等部门、单位共同成立了天津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和区县两级均建立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采取有效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探索了解决弱势群体获得司法公正问题的有效途径。

  ──各区县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本区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和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的职能和作用,为残疾人获得法律服务提供了保障条件。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日益增多。残疾人普遍面临的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等问题,仍亟需通过进一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予以解决。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及有关配套实施方案和《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总体方案》,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完善市和区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健全以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各级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

  ──加强市和区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和残疾人维权示范岗规范化建设,逐步形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积极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纳入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规划和部署,共同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

  (二)切实加强市和区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不断加强协调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建设,在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案件处理上切实发挥作用。

  (三)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救助。各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当事人减免相关诉讼费用,简化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逐步扩大对残疾人进行司法救助的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积极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相应司法救助服务。

  (四)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加强基层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把残疾人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向社区(村)延伸。根据残疾人的不同需求,及时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的切实利益问题。各级法律援助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符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案件范围的限制,全部予以受理。有条件的区县应不断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残疾人受益。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

  (五)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和区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和基层残疾人维权示范岗规范化建设,强化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服务残疾人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组织人员保障、能力技术保障和资金保障。

  (六)鼓励和扶持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及时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验。

  (七)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利用网络方便残疾人获得法律救助服务。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基础理论研究,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

  四、检查评估

  (一)各区县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2013年进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期检查;2015年进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终期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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